“洗錢防制恐怕要對消費者大起底囉!”-七月生效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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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於今年1月6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6291號函,發佈新的*「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附件可至 \站務訊息\下載中心\講義下載\法令時事類別處下載),並預定於文到六個月內,意即應於今年七月初,由壽險公會修訂原先之「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開始實施。
防制洗錢及打擊恐怖主義,吾人自是沒有意見,也同表支持,只是初步檢視新注意事項的要求,要達到其規範,似乎也不容易,茲摘要其較明顯有挑戰難度者,說明如下:
依照新頒佈的「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第四點,要求保險業確認客戶身分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新規定保險公司如要做到未來金檢時不被質疑,則過去的做法勢須重新檢討,更多的評估流程恐怕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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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於今年1月6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6291號函,發佈新的*「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附件可至 \站務訊息\下載中心\講義下載\法令時事類別處下載),並預定於文到六個月內,意即應於今年七月初,由壽險公會修訂原先之「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開始實施。
防制洗錢及打擊恐怖主義,吾人自是沒有意見,也同表支持,只是初步檢視新注意事項的要求,要達到其規範,似乎也不容易,茲摘要其較明顯有挑戰難度者,說明如下:
依照新頒佈的「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第四點,要求保險業確認客戶身分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新規定保險公司如要做到未來金檢時不被質疑,則過去的做法勢須重新檢討,更多的評估流程恐怕難以避免:
| 條項款目次 | 挑戰 | |
| (二)保險業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 4.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 我國雖於1997年即已開始實施洗錢防制法,保險業並配合訂定「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惟過去對於客戶身份的確認並不嚴謹,多由業務員向客戶索取證件,並載明於招攬報告即可。惟這樣的做法如真要檢視其真實性或妥適性時,則保險公司恐怕不敢保證符合這樣的檢驗標準,惟如要重新確認客戶身分,則約有1500萬人次要重新進行身分確認,恐怕不僅耗費繁鉅,引起的廣大民怨,也不是我們所能承擔。 所以本項要求是否可於舊客戶進行新交易時完成即可,例如投保新契約或於舊保單加保新的附約,至於續期保費的繳交或原保單內容的變動,則無須進行本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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