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醫療險示範條款修改,保戶之因應措施!

發佈日期 : 2014年04月18日 撰文 :MIB
文章編號: 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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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醫療險示範條款修改,保戶之因應措施! 各位網友們,拿起您的醫療險保單檢視的時間到了!

如果您的醫療險保單有「緊急醫療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急診保險金(急診六小時未住院保險金)」,且未保證續保,那您要特別注意是否要將保單做些調整囉!因為根據文中第4點,如果未保證續保,在續約時,要適用新規定!而是否有保證續保,通常規定在保單條款的「契約有效期間」裏。

主管機關在2014年年初,公布了「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條文對照表)」。於發文時*,同時指定了幾個重點如下:
  1. 「緊急醫療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及「急診保險金(急診六小時未住院保險金)」以填補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為限。
  2. 僅修正日間住院給付,或刪除「緊急醫療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及「急診保險金(急診六小時未住院保險金)」得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77點及184點之規定**。 這是意指原多年前使用的發生率不用重新製作,換句說話,保險費可能略為降低,但是這影響很小,故若是原保單依此方式修正,各家保險公司修正後的保費應會維持不變。
  3. 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依簽訂契約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4. 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應於續約時重發修正後保單條款予保戶。
*「1030501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至 站務訊息/下載中心/講義下載的「示範條款」類別中下載。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77點及184點
七十七、健康保險保單中其送審內容涉及各項給付成本之計算者,應依第一百八十四點規定引用統計資料為基礎評估費率;並就未來趨勢分析加以考量反應。
一八四、引用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以光碟檢送相關資料,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一)所引用之經驗資料,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但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
(二)引用國內外資料者應確實檢附所引用之資料,採用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檢附統計表報。
(三)依據所引用國內外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程;依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四)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定危險發生率時,應配合保單條款除外責任及給付條件,例如,重大疾病有關癌症不包括原位癌症等引用計算發生率資料應不包括原位癌症。引用國外資料(含再保公司提供)應注意與保單條款給付條件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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