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中心診所住院,住院醫療險可以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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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險除了門診手術可能於診所施治之外,原則上必須於醫院住院始可理賠,惟何謂醫院,我們可以參考住院醫療險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條第四項的約定『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惟醫療法到底怎麼規定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在醫療法第十二條中規定醫院與診所的差別,「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也就是診所只能看門診,不能收病人住院,可以設病床,但此病床乃用以門診觀察病人之用,不能轉為收治病人住院,病人即便在該觀察病床觀察數日,仍為門診而非住院。惟有醫院才能設立合法的病房收治病人住院。
另外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發佈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除了特殊的醫院外,醫院大致上分二種,一種為綜合醫院,是指設有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麻醉科、放射線科等六科以上,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且一般病床在一百張以上之醫院。
但如果是專供診治兒童的綜合醫院,可以不適用必須設有內科及婦產科之規定,如果綜合醫院的總病床數達一百五十張以上者,即不再要求一般病床必須在一百張以上;另外一種則是較為小型的醫院,這是指設有一科或數科診療科別,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之醫院。後者看起來似乎與聯合診所沒什麼差別,但如果我們參考附表的醫院設置標準表(本表標準繁多,謹節錄部份),即可瞭解醫院與診所差別還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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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法第十二條中規定醫院與診所的差別,「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也就是診所只能看門診,不能收病人住院,可以設病床,但此病床乃用以門診觀察病人之用,不能轉為收治病人住院,病人即便在該觀察病床觀察數日,仍為門診而非住院。惟有醫院才能設立合法的病房收治病人住院。
另外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發佈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除了特殊的醫院外,醫院大致上分二種,一種為綜合醫院,是指設有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麻醉科、放射線科等六科以上,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且一般病床在一百張以上之醫院。
但如果是專供診治兒童的綜合醫院,可以不適用必須設有內科及婦產科之規定,如果綜合醫院的總病床數達一百五十張以上者,即不再要求一般病床必須在一百張以上;另外一種則是較為小型的醫院,這是指設有一科或數科診療科別,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之醫院。後者看起來似乎與聯合診所沒什麼差別,但如果我們參考附表的醫院設置標準表(本表標準繁多,謹節錄部份),即可瞭解醫院與診所差別還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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