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採差別費率的保險安定基金

發佈日期 : 2014年02月24日 撰文 :MIB
文章編號: 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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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採差別費率的保險安定基金 金管會新聞稿已公布,保險安定基金改採差別費率,大致重點有兩點:

一、 自103年7月1日起,產、壽險業所提撥之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以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以「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作為風險分級指標,各分為五等級,以核算各保險業適用之提撥率,計提保險安定基金。其中「資本適足率」分五級,「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包含「風險管理」、「財務結構」、「指標業務」與「法務遵循」等四類共八項指標,並分別就產、壽險業行業特性訂定指標項目及評等標準。

二、有關提撥比率,產、壽險業各分為六級,壽險業部分,方案實施第一年之第一級至第六級提撥率分別為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1.13、千分之1.23、千分之1.3、千分之1.43、千分之1.58、千分之1.75,第2年以後之各級提撥率逐步提高,平均提撥率規劃由現行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1,分4年提高至現行計提標準之二倍,目前壽險業每年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1計提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提撥金額約為新臺幣(下同)18億元;產險業部分之第一級至第六級提撥率分別為千分之1.8、千分之2、千分之2.3、千分之2.7、千分之3.2、千分之3.8,平均提撥率與現行水準相當,目前產險業每年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2計提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提撥金額約為2億元。但具體提撥金額仍須視未來各年度保險業總保險費收入及財務業務變化情況而定。

看完以下金管會的新聞稿,筆者只是想說:

  1. 安定基金的費率,是用「總保費收入」×「提撥比率」來計算安定基金的費率,但之前提撥比率是一個固定數值,但之後「提撥比率」搞了一個非常複雜的方式。用資本適足率及四類八項指標評定後,來決定「提撥比率」。個人認為,既然資本適足率是一個監理指標,提撥比率最好是只和資本適足率有關會比較好,不要又搞出其他的類監理指標。

  2. 自從安定基金接掌國華人壽,以及標售出國華人壽之後,看來壽險安定基金很缺錢,壽險安定基金要分4年提到至現行計提標準之二倍,從每年收18億元到每年36億元,但是這樣的速度,恐怕還是不夠補壽險安定基金的洞。而產險安定基金平均仍會維持原水準,可見產險安定基金在這次調費中,只是綠葉,陪襯紅花做改變。

  3. 可見目前安定基金處於體弱狀態,但是國內仍有幾家體質不良的保險公司,恐怕三五年之內,監理機關已無力處理這樣的問題。為了國內的保險市場穩定,筆者衷心希望,體質不良的保險公司,能夠好好經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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