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慘案」?年花35億的保險防弊新措施值得嗎?

發佈日期 : 2014年02月19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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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慘案」?年花35億的保險防弊新措施值得嗎? 據悉,金管會已行文要求各家保險公司,自今年三月一日起,必須執行附表的核保及契約變更的新措施,以預防各種道德風險,經逐一檢視各項措施,所費龐大,但老話一句,標準流程可以增加保險犯罪的困難度,但不具有防免的絕對功能。

保險犯罪與其他類型的犯罪相同,自古以來無論採取何種嚴刑峻法,犯罪從來不曾消失過。主管機關如指望新措施推出後,從此河清海晏天下太平,實是緣木求魚之舉,但如此龐大資源的投入,為了一個效果極其有限的目標,手段與目標之顯不相當,應已昭然。

核保新措施原規定新規定影響
財務核保 各家公司自訂 累積同業壽險601萬以上,意外險2001萬以上或壽險及傷害險合計2501萬以上 真正以需求分析銷售高保障額度的保險公司,將有相當高的比率需財務核保;而商品導向的公司影響不大 ,本措施是在懲罰真正鼓吹保障觀念的保險公司嗎?
體檢 各家公司自訂
  1. 累積同一公司壽險601萬以上
  2. 免體檢件必須隨機抽4%體檢
  3. 招攬品質有疑慮的業務員經手的,必須隨機抽25%以上的保單體檢
真正以需求分析銷售高保障額度的保險公司,將有相當高的比率需進行體檢;而商品導向的公司影響不大,本措施是在懲罰真正鼓吹保障觀念的保險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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