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險可否直接採用健保局重大傷病卡的定義?

發佈日期 : 2014年02月10日 撰文 :MIB
文章編號: 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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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險可否直接採用健保局重大傷病卡的定義? 目前有三家壽險公司打算推出新款重大傷病險保單,其理賠標準直接比照健保的重大傷病卡發放標準,但送審時都被保險局認為風險及損失率控管上有疑慮,要求壽險公司討論出更明確的理賠定義以及控管風險的方式。

目前健保的重大傷病範圍係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包括30大類。

而各壽險公司的重大傷病險主要有七項,如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等,另外會搭配特定疾病如阿茲海默症、帕金森氏症等。

如直接採用健保局重大傷病卡的定義,有以下的優缺點:
優點:
  • 對保戶來說,減少理賠上的爭議,只要是健保局認定的重大傷病,就可以得到保險的理賠,不用去在乎是不是和保險條款的定義相同與否。

  • 對業務員來說,減少解說上的困擾。因為醫療險有時不好銷售的原因,是因在解說理賠條件時,就要花費相當多的精神和時間,而有時業務同仁非醫療專業科系畢業,解說也有難度。

  • 對保險公司來說,行政作業將會變得簡單,只要是符合當時重大傷病卡的定義就可以,不用再一一比對原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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