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 i GO531-2013/12/19專訪(一):遺囑常見錯誤

發佈日期 : 2014年01月11日 整理 :編輯群
文章編號: 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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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張躍騰:主持人有切身經驗,其實很多觀念就是說嫁出去的女兒不能分財產,或者是父母強迫你簽拋棄繼承,以後我就只有把財產留給兒子

主持人:他說這是祖先交代的

來賓張躍騰:其實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拋棄繼承不能夠在發生繼承之前預立,這樣的效果其實也是無效

主持人:真的喔!

來賓張躍騰:真的

主持人:那我50萬不就白拿的

來賓張躍騰:是啊!當然如果說在長輩過世之後,子女才立下這個拋棄繼承那這個是有效的,只是叫作不能預立,這是第一個,那第二個就是說那什麼叫作應繼分,應繼分就是按照長輩死亡發生之後,各個繼承人他可以應繼承的一個比例,譬如說一個老先生他過世了以後,他的太太還在然後有4名子女,那這樣子他的繼承人就是配偶還有4名子女都算,除非這些繼承人有發生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否則這5個人的應繼分應該是5分之1

主持人:連配偶嗎?

來賓張躍騰:對,連配偶加4名子女就是各5分之1,那如果是這樣的一個繼承人的情形呢,他的特留分就會是應繼分的再2分之1,所以也就是每一位繼承人他的特留分是10分之1,那遺囑他在不違反這個特留分的規定之內,可以自由處分他的遺產,算句話說如果我的財產假設有1千萬,我不能說我1千萬都要給其中2個兒子,我的配偶我的4名子女他至少都要有10分之1的一個叫特留分的保留,否則這個繼承人是可以在事後去行使這個特留分的扣減權,就是把他的比例去要求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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