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行天下!如構成公共危險罪,傷害險可賠不了!

發佈日期 : 2013年10月24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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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行天下!如構成公共危險罪,傷害險可賠不了! 高雄市大寮區今年八月發生一起自撞死亡車禍,一台載著四人的白色小轎車,在凌晨疑似高速飆車,撞上電線桿,當場凹成一半,車上乘客一死三傷。死亡的是一名17歲的侯姓男高職生,媽媽聽到消息崩潰,她說兒子是和同學到高雄找表姊玩,怎麼到最後居然賠上一命。原來,死者和同學到高雄找表姊玩,一群人分成幾台車出遊,少年搭乘的這台,失控撞上電線桿,現場煞車痕長達50公尺,初步判斷當時車速超過100公里,疑似這幾台車互相飆車競速。

台灣的飆車活動,最早是在1986年台北市北投區的大度路,因為該路段為連續三公里長的筆直道路,經常在夜晚至凌晨,聚集大量人車競速飆車,後來逐漸擴展到全國各地方。飆車是指使用機車或汽車,在一般公眾使用的普通道路上,以超過速限的車速競速,或無視交通號誌及標線,任意行使亂竄,常造成其他用路人退避三舍,尤其在發生多起飆車族砍人事件之後,更令一般民眾聞風而逃。案例侯姓高職生,如因飆車自撞電線桿而身亡,如其在事故前曾投保傷害險,則是否能得到理賠,就要看條款是否有將之列為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了。

因飆車常有競速賽局,也常有空手騎車、翹單輪、定點急剎及甩尾等危險的表演動作,以博取圍觀民眾的喝彩,所以保險公司是有機會主張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不保事項,即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的競賽或表演,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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