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意保險公司的服務!-如何申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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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迅速有效地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參考英國與新加坡的作法及國內相關法規,擬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金保法)與相關子法。「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即依據該法由政府捐助成立,並自民國101年1月2日開始運作,藉此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以期達成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
保險亦屬金融消費之一種,保戶與保險公司因商品或服務產生民事爭議時,保戶可以如此處理:
一. 應先向保險公司申訴:
依金保法規定,評議中心在受理爭議事件與作出評議決定之前,必須請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
二. 卅日內保險公司必須回覆:
當消費者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後,保險公司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給消費者。
三. 六十天內依規定格式提出評議申請:
當保險公司的處理結果,消費者仍覺得不滿意,或超過30日仍未回覆,則消費者在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四. 評議中心處理:
評議中心受理消費者的評議申請後,將進行下列事項:
1. 協助釐清問題爭議
2. 取得保險公司處理爭議問題相關資料及主張依據
3. 依據雙方資料進行審查
4. 試行調處,調處不成立則進行評議,案件進入評議委員會前,將先由三名以上之委員進行預審及出具審查意見報告
5. 提交評議委員會審議後作成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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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迅速有效地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參考英國與新加坡的作法及國內相關法規,擬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金保法)與相關子法。「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即依據該法由政府捐助成立,並自民國101年1月2日開始運作,藉此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以期達成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
保險亦屬金融消費之一種,保戶與保險公司因商品或服務產生民事爭議時,保戶可以如此處理:
一. 應先向保險公司申訴:
依金保法規定,評議中心在受理爭議事件與作出評議決定之前,必須請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
二. 卅日內保險公司必須回覆:
當消費者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後,保險公司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給消費者。
三. 六十天內依規定格式提出評議申請:
當保險公司的處理結果,消費者仍覺得不滿意,或超過30日仍未回覆,則消費者在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四. 評議中心處理:
評議中心受理消費者的評議申請後,將進行下列事項:
1. 協助釐清問題爭議
2. 取得保險公司處理爭議問題相關資料及主張依據
3. 依據雙方資料進行審查
4. 試行調處,調處不成立則進行評議,案件進入評議委員會前,將先由三名以上之委員進行預審及出具審查意見報告
5. 提交評議委員會審議後作成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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