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大小事

發佈日期 : 2013年09月30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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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醫師開給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處方箋,當醫師診斷後認為屬於公告之慢性病且病情穩定,可在3 個月內使用同一種處方用藥者,就能開給至多92天用藥量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這種處方箋須分次領藥,自醫師開給處方日起3個月內皆有效,每次最多領取1個月份藥量,惟預定出國者持飛機票證明或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之作業船員憑出海等證明文件,1次可領取2個月份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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