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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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成立,有賴於下面六個基本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或稱「可保利益原則」,乃指要保人對於所保險之標的(被保險人或財產)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如果沒有保險利益的存在,亦即對要保人是沒有誘因,保險契約就不可能成立。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契約簽訂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與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因為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情況並不瞭解,僅能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告知的事實作為承保之依據,因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本著最大誠信的原則,將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
主力近因原則: 所謂主力近因,是指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最主要或最有效原因,而不是指最直接或最接近的原因。假如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有兩個以上,而且每一個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且又未中斷時,則最先發生且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的原因,就是所謂保險事故發生的「主力近因」。
損害填補原則: 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受之損失,保險人只做到填補其經濟損失之原則。
損害分攤原則: 指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對於理賠金額,採取共同分攤方式。避免受益人不當得利。
代位求償原則: 指被保險人於損害發生後,受益人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此時保險公司對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取得損失賠償請求權(可以視為保險公司代受益人向第三人求償)。此原則僅適用於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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