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大小事

發佈日期 : 2013年09月29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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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死亡給付: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標準予以死亡給付:
A. 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B.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C. 被保險人請領死亡給付,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4. 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A. 父母及配偶津貼3個月。
B. 子女之喪葬津貼: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2個月;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1個月。
C. 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
5.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依下列標準予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60%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B. 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C.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同一時間以請領1人之津貼為限;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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