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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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部分:
A.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35%。
B. 政府負擔比率:65%。
2. 私立學校教職員部分:
A.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35%。
B. 政府負擔比率:百分之32.5%。
C. 私立學校負擔比率:百分之32.5%。
五、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育嬰留職停薪等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現金給付。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等4項的給付金額,係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之保險俸(薪)給為標準計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係以自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60%為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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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險費分擔比率 :
1. 公務人員部分:
A.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35%。
B. 政府負擔比率:65%。
2. 私立學校教職員部分:
A.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35%。
B. 政府負擔比率:百分之32.5%。
C. 私立學校負擔比率:百分之32.5%。
五、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育嬰留職停薪等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現金給付。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等4項的給付金額,係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之保險俸(薪)給為標準計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係以自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60%為標準計算之。
1. | 殘廢給付:殘廢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 |
A. |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6個月;半殘廢者,給付18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8個月。 | |
B. |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0個月;半殘廢者,給付15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6個月。 | |
2. | 養老給付: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依下列規定予以養老給付: | |
A. | 給付標準:88年5月31日修法施行以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 |
B. | 被保險人於88年5月31日修法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應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最高以36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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