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大小事

發佈日期 : 2013年09月29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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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大小事 公務人員保險制度創始於民國47年9月,目的在於保障公務人員生活,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96年6月以前係以中央信託局為承保機關,96年7月1日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後,由臺灣銀行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機關,繼續辦理公保相關業務。銓敘部鑑於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主管機關、承保機關暨保險權利義務等均相同,基於精簡與追求經濟效益之考量,將公務人員保險法和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經立法院於88年5月11日完成三讀之立法程序,同年月29日由總統令修正公布。

一、 保險對象:

1. 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2. 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
4.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二、 保險費率:

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4.5%至9%。依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決定適用費率,現行保險費率為8.25%。

三、 保險費:

以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依保險費率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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