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二條:保險範圍

發佈日期 : 2013年08月30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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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二條:保險範圍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條款說明】

從第二條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到除了傷害保險契約必須在有效期間外,傷害險對認定為傷害事故的構成要件有:
一、 非由疾病引起:
只要是以疾病為前置原因產生的殘廢或死亡結果,都非傷害事故,例如被保險人因腦溢血失去意識而致發生車禍死亡,因車禍死亡係因腦溢血失去意識所致,屬疾病引起,不屬傷害事故。
二、 外來事故:
是指被保險人自己身體以外的原因,導致發生事故,但因「外來」亦屬不明確的概念,故在實務上常以「非內在原因」做為判斷的準據,也就是如果不是內在原因,就認定是外來。內在原因導致死殘,是指被保險人因自身罹患疾病、器官老化及細菌病毒感染等原因導致死殘者。參考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0號判決:「…意外傷害保險乃相對於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係承保疾病所致之損失;意外傷害保險則在承保意外傷害所致之損失。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意外事故)。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
三、 突發事故:
是指偶然、不可預期而瞬間發生的事故。因此事故必須是突然發生,讓人趨避不及,比如煉油廠突然爆炸導致死殘即是;但比如打石工人長期吸入過量含二氣化硅的灰塵而造成矽肺症,則非突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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