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可以代位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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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53條規定有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即「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當保險公司賠償理賠金給被保險人之後,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是另有加害人時,則被保險人本來對加害人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此時這個權利由保險公司取得,保險公司可以代為向加害人要求損害賠償給保險公司。
代位求償權的第53條規定雖然放在保險法通則中,不過只有產物保險適用所謂的代位求償權,以住宅火險為例,當被保險人的住宅因樓下起火而被燒毀,在保險公司理算應理賠金額,例如新台幣伍佰萬給付與被保險人之後,如果被保險人此一損失有加害人時,可以依法代被保險人之位,向加害人要求不高於理賠金額的損害賠償。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因為產險是以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失為限,是不可以因保險而獲利的,所以如果產險理賠之後,被保險人仍享有對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勢將因此而獲利,因物品與人不同,人與人有感情因素,但對物品並沒有感情,如因物品受損毀而可因此獲利,勢會引致道德風險,其發生頻率及損失額度,定將因此而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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