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身故保險金還是可能被課遺產稅

發佈日期 : 2013年03月13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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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身故保險金還是可能被課遺產稅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納入遺產總額。所以依前述規定,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當然也就不會被課到遺產稅,但實務上卻一再傳出個案被課遺產稅的問題,這是因為稅務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對於一些個案認定為惡意逃漏遺產稅,所以對這些個案主張實質課稅,不承認它披著人壽保險外衣。

到底有些情形,會被稅務機關以實質課稅主張,主要有下列七大特徵:

一、 重病投保:被保險人已罹患重大疾病,始來投保,在此必須注意,一些保險公司會勉強加費承保的疾病,還是可能會被認為屬於重病投保。

二、 躉繳投保:所有的保費一次繳交會被認為係納稅義務人在設法降低遺產總額,以逃避遺產稅。當然如果只有此單一特徵,未併同其他特徵,被課稅的機率不高。

三、 舉債投保:計算遺產總額時,如有負債當然可以扣除,所以有些個案刻意將不動產抵押,借出來的現金則作為躉繳保費購買保險,當死亡發生時,負債提高可以降低遺產總額,連帶降低遺產稅,而藉著保險金的給付,資產也順利地轉到繼承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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