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糾紛預防要訣

發佈日期 : 2013年03月11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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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糾紛預防要訣 保險公司販售保單,基本上是一種商業行為,所以理賠是其天職,不能理賠應該只是極少數的個案。消費者對於密密麻麻的保單條款其實很難全盤瞭解,多數人也只能選擇相信業務人員的說明,其實只要掌握本文提醒的三大要訣,即可避免理賠糾紛的發生。

一、健康告知詢問看仔細,誠實告知

保險公司在消費者投保時,必須瞭解所承保的被保險人許多情況,例如:既往病史、生活習慣、職業、甚至從事的危險活動等,以決定是否承保及用什麼條件來承保。可是對於前述問題,只有被保險人最清楚自己的狀況,所以,在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訂有所謂「據實說明義務」,也就是俗稱的「告知義務」。

在消費者投保時,必須填寫要保書,要保書中有所謂健康告知事項,保險公司藉著本項欄位以蒐集被保險人的健康資料及職業等可能會影響承保決定的資訊,原則上保險公司依消費者的告知來核保,但相對的,如果消費者故意或過失隱瞞自己的病史或危險職業,導致保險公司未能正確地評估風險,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立後二年內,可以主張違反告知義務,解除保險契約,而且依照保險法第廿五條的規定,可以沒收已繳的保險費。

許多保險的消費爭議案件都是圍繞著告知義務,消費者應該也要自己多加注意,不要一切都交給業務人員,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到底問了什麼?自己有哪些情況是符合該問項而需要告知的,任何符合告知範圍而消費者未告知的事項,在二年內都有可能被主張違反告知解除契約。尤其如果不幸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發現有未告知事項,而主張違反告知拒賠解約,這時候就不只是理不理賠的問題了。消費者常在發生重大疾病之後,因為之前的小疏忽契約被解除,但因已生重大疾病,之後想買保險也買不到了,不可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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