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退休或離職時已有病史,應考慮動用團保「更約權」!

發佈日期 : 2013年07月25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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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退休或離職時已有病史,應考慮動用團保「更約權」!

許多公司行號都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以保護員工在任職期間的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除做為員工的福利之外,這當然也有一部份是為雇主自己未來可能的責任而做準備,因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員工如果發生職業災害,例如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而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因屬職業災害,雇主必須依規定給予補償。可是如果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例如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購買商業保險,則該保險給付的額度是可用來扣抵,雇主可以自應給予員工的職災補償金額中,主張先予扣除,給付餘額即可善盡雇主職業災害補償的責任。例如員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必須給付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之外,並且必須一次給付與員工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假設合計225萬,如雇主已付費為員工購買200萬的人壽保險,則雇主可以主張扣抵,而只給付餘額25萬。

團保投保的險種當然係依雇主的想法及預算而定,有些公司獲利較佳,老闆捨得花錢來犒賞員工,所以買的團保非常豪華,各式險種都包括;有些公司經營不佳,或許就只能投保最陽春的基本款團保,但不管是豪華款或基本款,都要提醒大家注意善用團保的「更約權」,尤其當您退休或離職時,如果身體狀況已經不佳,正常管道購買保險已經會被加費或拒保延期時,掌握團保更約權的一個月時間,更是至關重要的。

所謂更約權是指團保保單的被保險人,如果參加團保已經滿六個月,之後因為種種原因,例如公司員工少於五個(團保成立的最低人數限制)或者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情況的變更,導致危險有顯著增加,以致保險契約被保險公司終止時,又或者被保險人自己因為退休、離職或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時,員工將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此時有部份團保的險種是有提供「更約權」的選擇,更約權的最重要的意義是免核保,即便員工的體況已經沈痾難起,保險公司只能同意承保,沒有要求加費或者拒保延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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