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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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的處分:
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問題保險公司,視情節輕重採行下列的處分:
1. 得對問題保險公司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
2. 限制問題保險公司的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3. 命令問題保險公司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4. 命令問題保險公司增資。
5. 命令問題保險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6. 撤銷問題保險公司法定會議之決議。
7. 解除問題保險公司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8. 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面所提及的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如果該案有涉及安定基金補償事項時,並應通知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配合辦理。當問題保險公司被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將不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以上看到的規定都稍嫌抽象,也都賦與主管機關頗大的行政裁量權,但也因此惹來一些批評,所以目前看到報載,主管機關可能在七月底推出新的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新的作法可能包括:
一、 明定RBC低於70%即須強制退場:亦即主管機關不再存有裁量權,只要保險公司達到此一門檻,即必須強制其退場。目前已知有二家保險公司RBC為負值,低於70%者,可能有三家,此新作法勢必影響到數十萬投保大眾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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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問題保險公司,視情節輕重採行下列的處分:
1. 得對問題保險公司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
2. 限制問題保險公司的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3. 命令問題保險公司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4. 命令問題保險公司增資。
5. 命令問題保險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6. 撤銷問題保險公司法定會議之決議。
7. 解除問題保險公司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8. 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面所提及的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如果該案有涉及安定基金補償事項時,並應通知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配合辦理。當問題保險公司被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將不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以上看到的規定都稍嫌抽象,也都賦與主管機關頗大的行政裁量權,但也因此惹來一些批評,所以目前看到報載,主管機關可能在七月底推出新的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新的作法可能包括:
一、 明定RBC低於70%即須強制退場:亦即主管機關不再存有裁量權,只要保險公司達到此一門檻,即必須強制其退場。目前已知有二家保險公司RBC為負值,低於70%者,可能有三家,此新作法勢必影響到數十萬投保大眾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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