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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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昨(7/15)日報導,金管會擬建立保險業退場標準,有意仿照美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低於70%就強制接管;且未來對問題保險公司將不再全賠。由於目前RBC低於70%的保險公司就有2家,勢將衝擊全台逾50萬保戶的權益。
其實目前台灣已經有所謂問題保險公司的處理機制,分別散列在保險法、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危機作業要點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等三項法規中,以下簡單介紹保險法中關於問題保險公司的處理規定:
一、 問題保險公司的判斷標準:
依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的規定,當保險公司發生下列情況,即為退場機制啟動的時機:
1. 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
2. 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
二、 主管機關可以採行的退場機制:
依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採行的退場機制如下:
1. 監管。
2. 接管。
3. 勒令停業清理。
4. 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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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目前台灣已經有所謂問題保險公司的處理機制,分別散列在保險法、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危機作業要點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等三項法規中,以下簡單介紹保險法中關於問題保險公司的處理規定:
一、 問題保險公司的判斷標準:
依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的規定,當保險公司發生下列情況,即為退場機制啟動的時機:
1. 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
2. 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
二、 主管機關可以採行的退場機制:
依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採行的退場機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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