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小常識~意外的定義

發佈日期 : 2013年01月21日 撰文 :銀河
文章編號: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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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小常識~意外的定義 保險契約、檢察官對意外的定義不同

保險契約對意外的定義為:非因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意外死亡通常需要檢察官和法醫相驗後,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而檢察官和保險公司對意外的定義,卻存在著不小的差異。


檢察官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的意外,與保險契約所指的意外是否相同?雖說相驗屍體證明書是公文書,有其效力,但有時還是得深究其意才行。
依過去工作的經驗~我曾就上面的問題問過檢察官~
在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原因為「意外」的標準為何?


檢察官對意外的判斷原則

檢察官回答說:簡單的判斷原則如下:
如果非「他殺」、非「自殺」大概就會勾選「意外」。
如果需要解剖鑑定就會勾選「未確認」。
註:病死大部份會在醫院,家屬也會轉知,除非獨居死在家中,但這也不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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