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案例-壽險篇:停效期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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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理賠問題
壽險篇-停效期間事故
【案例】
老王於97年4月1日向保險公司投保新台幣100萬的終身壽險,不料在101年因生意失敗以致週轉不靈,致使無力再繳交保險費,保單在自動墊繳之後於102年3月5日停效,老王未及復效卻不幸於102年5月10日發生車禍身故,問理賠如何處理?
【說明】
保單停效,是指保單的契約效力已經停止,不再提供保障,所以被保險人如在保單停效的狀態下,發生保險事故,則無法獲得理賠,如本案即無法獲得理賠。保單是幸福家庭最重要的防護網,應該要盡最大的努力以維護其正常效力,以備不時之需。除非被保險人猝死或因意外事故死亡,否則在停效六個月內,其實復效並不需要可保性證明,保險公司也沒有審核的權力。民國96年07月18日修訂保險法第116條,將復效改為本條款現在的架構,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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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王於97年4月1日向保險公司投保新台幣100萬的終身壽險,不料在101年因生意失敗以致週轉不靈,致使無力再繳交保險費,保單在自動墊繳之後於102年3月5日停效,老王未及復效卻不幸於102年5月10日發生車禍身故,問理賠如何處理?
【說明】
保單停效,是指保單的契約效力已經停止,不再提供保障,所以被保險人如在保單停效的狀態下,發生保險事故,則無法獲得理賠,如本案即無法獲得理賠。保單是幸福家庭最重要的防護網,應該要盡最大的努力以維護其正常效力,以備不時之需。除非被保險人猝死或因意外事故死亡,否則在停效六個月內,其實復效並不需要可保性證明,保險公司也沒有審核的權力。民國96年07月18日修訂保險法第116條,將復效改為本條款現在的架構,茲分述如下:
一、停效半年內免核保自動復效: | |
停效半年內只要要保人申請復效,並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隔天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保單效力,保險人不擁有核保權,即便被保險人體況極為孱弱,只要是在停效後六個月內要保人申請復效,保險人只能讓保單復效。 | |
二、停效滿半年後至二年期間: |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復效申請者,保險公司可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了被保險人體況之危險程度已經有重大變更,而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保險公司得拒絕其復效。除此之外,被保險人的體況變化毋論是達到批註除外或須加費的程度,保險公司都必須同意復效,只是可以附帶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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