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案例-壽險篇:寬限期間事故

發佈日期 : 2012年12月31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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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繳及半年繳者,由於繳費間距的時間較長,而任何繳別以金融機構轉帳繳交保費者,為顧及收費過程完全沒有和要保人牽涉,所以在應繳費日之後,如果仍然沒有收到保費,保險人會在大約第十八天以掛號寄發繳費催告。

以繳費催告到達的隔天開始起算寬限期,寬限期間一般都是卅日,假設卅日之後仍然沒有收到保費,如果沒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聲明不自動墊繳時,保險契約停效;如果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沒有聲明不得自動墊繳者,則保單進入自動墊繳。墊繳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須負保險責任,只是得將保費扣回而已。

二.不需寄發催告:非金融機構轉帳的月繳及季繳件。

月繳及季繳件,由於繳費間距短,因此其寬限期間是從應繳日的隔天就開始起算卅日,並不需要寄發催告來提醒要保人。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費交付、寬限期及契約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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