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保險契約~第十一條:失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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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條款】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條款說明】
失蹤並不是死亡,而是被保險人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所以無法在失蹤時立即以死亡處理。民法規定,按失蹤人不同的年齡及發生事故類別,必須依照下表列出的一定失蹤期間過後,利用關係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請,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作成死亡宣告判決後,才是法律上承認的死亡。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之前,被保險人在法律上仍被認定是存活著。就契約而言,因為保險事故還沒有發生,自然仍須繳交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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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條款說明】
失蹤並不是死亡,而是被保險人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所以無法在失蹤時立即以死亡處理。民法規定,按失蹤人不同的年齡及發生事故類別,必須依照下表列出的一定失蹤期間過後,利用關係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請,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作成死亡宣告判決後,才是法律上承認的死亡。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之前,被保險人在法律上仍被認定是存活著。就契約而言,因為保險事故還沒有發生,自然仍須繳交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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