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保險契約~第十條: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請時間

發佈日期 : 2012年12月05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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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保險契約~第十條: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請時間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條款】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不得少於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條款說明】


當保險事故發生,要保人或受益人應該在知道之後十天內通知保險公司。但沒有通知會導致保險公司不理賠嗎?當然不會。因為違反本條第一項的約定,保險公司最多只能主張:由於延誤通知,導致其額外增加的處理費用,或因此導致自己所產生的損害有多少,就損害額度向客戶要求損害賠償;損害額度並不會直接等於保險金。此項約定是希望要保人或受益人能及早通知,以方便保險人作相關處理。當然,受益人仍須注意保險金請求權二年後消滅的時效規定,掌握時間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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