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保險契約~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發佈日期 : 2012年11月26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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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核保的結果尚未達拒保或延期的程度,只是必須要加費時又應如何處理?這在實務上並沒有一致的看法。個人認為客戶既要保並已繳費,自有投保的意願;而依第三項約定保險人須負保險責任,自可視為客戶接受加費承保的條件,而直接在保險金中扣除加費的金額後給付之。


例二:要保未同時繳費。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1月8日承保後並通知繳費,此時契約效力會依繳費的時間為生效日。1月12日要保人繳費,所以保險契約的生效日是1月12日。1月10日被保險人死亡,則因保險標的於契約生效前即已消滅,所以契約無效,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契約時,應製作保險單交與要保人,作為承保保險契約的憑證。但這只是一項證明文書,並不是權利主體本身。以第二個例子來說,要保人繳交保費之後,在保險人簽發保單前,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並不能因為保單尚未簽發,而主張保險契約尚未發生效力,保險人仍須依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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