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過勞!職業安全衛生法三讀通過!

發佈日期 : 2013年06月19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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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疑似職業病勞工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有不利待遇。

六、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的情形下,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即向直屬主管報告,而雇主不得任意對該勞工採取不利待遇。

七、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職業災害調查。

徒法不足以自行,吾人歡迎此一悠關勞動基本人權的法案三讀通過,惟就像食品安全衛生一樣,每每在爆發重大食品安全爭議時,主管機關才狀似卸責地指稱根本沒有人力可以進行食品安全的全面檢控,勞動主管機關必須配置適當的人力以進行勞安檢查,而非要求事業單位內部的勞安人員負責,因為勞安人員畢竟只是一個僱員,面對公司及老板的壓力,能做的真的很有限,出了事又可能成為代罪羔羊,真的是無語問蒼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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