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過勞!職業安全衛生法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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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大家常議論的過勞及職災等問題,也是本次的修法重點,未來僱主至少應做到下列事項,以防止過勞猝死及職災等悲劇一再地發生:
一、 為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等相關疾病的危害,並且強化勞工生理及心理健康的保護,雇主必須就下列事項的預防,妥善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
1. 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引發工作相關疾病。
2.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例如急診醫師可能面對病人或病人仇家的攻擊。
3. 重複性作業等可能引發肌肉骨骼等疾病之預防。
4.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二、 對有害健康的作業場所,雇主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監測計畫及結果應公開揭示,以便勞工瞭解自己所處的工作場所的危害,並須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三、 強化勞工健康管理,雇主應定期讓員工進行健康檢查,依健康檢查結果採取健康管理分級措施,以協助增進勞工的健康。如依健康檢查結果,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時,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如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或縮短其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而且雇主不得將個人健康檢查結果作為健康管理以外的用途。
四、 勞工人數達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將分期實施,要求雇主須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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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等相關疾病的危害,並且強化勞工生理及心理健康的保護,雇主必須就下列事項的預防,妥善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
1. 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引發工作相關疾病。
2.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例如急診醫師可能面對病人或病人仇家的攻擊。
3. 重複性作業等可能引發肌肉骨骼等疾病之預防。
4.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二、 對有害健康的作業場所,雇主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監測計畫及結果應公開揭示,以便勞工瞭解自己所處的工作場所的危害,並須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三、 強化勞工健康管理,雇主應定期讓員工進行健康檢查,依健康檢查結果採取健康管理分級措施,以協助增進勞工的健康。如依健康檢查結果,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時,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如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或縮短其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而且雇主不得將個人健康檢查結果作為健康管理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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