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選要保人!別天外飛來橫稅!

發佈日期 : 2013年06月07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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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選要保人!別天外飛來橫稅! 保險契約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二種人,只要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則要保人誰來當,保險公司並不在意,但消費者自己可要當心!要保人安排不當,不僅可能有贈與稅的問題!也可能有遺產稅的問題!消費者一定要弄清楚!不要天外飛來橫稅,那可就划不來了。

國稅局曾經在調查一件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某甲生前購買保險,是以自己為要保人,以他的配偶當被保險人,並指定子女當受益人。某甲過世時,被保險人仍生存,該保單的現金價值約為1,200萬,國稅局認為保單的現金價值屬於某甲的遺產。幸運的是,由於這張保單投保已久,某甲又積累其他相當多的財富,因此國稅局認定並非蓄意避稅的案件,因此僅以保單的現金價值1,200萬併計遺產,繼承人因漏報遺產,而遭補稅並加處1倍罰鍰。

如果不幸被國稅局認定蓄意避稅的話,就不是以現金價值,而是以所繳保費來認定漏報的遺產額度,罰鍰也不是只有一倍。國稅局已經宣導當家人死亡時,如有保單係以亡故者當要保人,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該保單之現金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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