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別讓財富縮水:富不過三代遺產稅最高20%,再下一代也是20%!】

發佈日期 : 2020年03月25日 撰文 :ROCK
文章編號: 1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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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別讓財富縮水:富不過三代遺產稅最高20%,再下一代也是20%!】 『我的專業愛理不理,損失是你;我的提醒記在心裡,受用無比! 歡迎來到ROCK稅稅唸!』

  我國遺產稅自民國初年開始倡議,但因時局動盪,直至27年政府迫於需財孔急,始經立法通過,並明令於29年7月1日起全國施行,自此遺產稅制始步入實施階段,最高邊際稅率曾有70%!中間數度修正稅制規定,期能降低租稅規避誘因,近年來為符合公平正義及社會期待,籌措長期照顧服務之財源,爰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將遺產稅及贈與稅單一稅率10%調整為3級累進稅率。

  若知道個人財富一定會少20%,而且每傳承一代會陸續少20%,您選擇接受?還是選擇其它降低損失的路徑呢?聰明的你,一定會選擇趕緊逃離這種輪迴吧!但若是要繳給政府的,或許還有些乖乖納稅的義務人會有別的想法。

  不要只看到20%,就急著想要逃跑,如果告訴你以前還是40%的年代,就真的嚇到不要不要了,先看看您的身份別是何種,再來嚇一跳吧~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章第1條內容:「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課徵遺產稅」。文言文之下,真的繞舌,要多看幾回合才懂其真意,簡言之只要問自己二個問題,是否為台灣人?是否經常居住海外?摘錄下表為例。

簡稱

身份別

遺產課徵範圍

一般的台灣人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

台灣人常住境外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

外國人

中華民國國民

經常居住的定義,概略是指死亡事實發生時,近2年有住所或居住逾365天者,細則請參閱遺贈稅法第一章第4條。

  以前常言:富不過三代,是指遺產稅要40%的年代,真的隔個二代,就要被扒光了,也因此有錢人東藏西藏,甚至將錢運往海外,最高明的是藏到最後,連自己也忘了,也或是子女繼承時,也因不知道從何找起而無法取回,從有至無應該是始料未及損失最大的。

  最常發現大筆資金快速移動的案例,通常是出現個人的財務危機及病危通知,需要趕緊將資產做快速轉移,依據遺贈稅法第一章第3-1條摘要:「死亡或贈與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國籍者,仍應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拜現今科技化所賜,凡走過必留痕跡,就算齊天大聖孫悟空有七十二變還有火眼金睛,也難逃如來佛的五指山,這個2年真的很重要!要做資產轉移時,仍建議提早及分次做規劃。

  知道了自己是否需要被課徵遺產稅後,再來瞧瞧到底要繳多少呢?依據遺贈稅法第二章第13條所示,目前已知最高要繳20%遺產稅,若以遺產淨額為2億,課徵20%,是要繳4000萬遺產稅嗎?依據遺贈稅法第二章第13條規定,現行依級距方式課稅,故遺產淨額為2億的話,共要繳納3,250萬,以下表計算方式做為說明。

遺產淨額

5仟萬以內

(課徵10%)

超過5仟萬至1億元

(課徵15%)

超過1億部份

(課徵20%)

新制合計

2

500

750

2,000

3,250

  真的想分年妥善規劃,還有什麼辦法呢?要繳稅的,別忘了還是要乖乖繳稅,不然偷雞不著蝕把米,誰也不樂見,但至少可以透過長期分配而少繳稅,現今最高遺贈稅率是20%,而最低稅率是10%,若能都繳到最低稅率,不就變向的少繳了一半嗎?每年控制在繳10%贈與稅的方式進行,總資產2億的情況下,想繳2000萬還是3250萬的總稅金呢?雖然不繳最好,但若只能擇一,當然愈少愈好囉,花點時間變向少了1250萬的遺贈稅!

  依據遺贈稅法第三章第2022條,若以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夫妻合計440萬來算,及子女婚嫁當年有100萬不列入贈與總額,更可以加速完成贈與規劃。

分年贈與方式

總資產

1

2

3

4

5

6

剩餘資產

2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5000

適用稅率

10%

10%

10%

10%

10%

10%

10%

狀況1:不考慮扣除額的狀況下,若2億資產則要繳3250萬遺產稅

狀況2:

分年贈與合計1.5億,以10%贈與稅計算,計1500萬,剩餘5000萬,遺產稅計500

合計稅金:1500萬+500=2000

PS.此表僅以數字概算,未包含免稅額及扣除額。

  另外,若不想代代傳承,代代課稅或是來不及完成規劃的話,還有什麼撇步嗎?這個最容易被遺忘及忽視的商品又出現了,祖傳正宗:「保險!」填寫身故受益人時,直接指定給「孫」字輩!聰明的你,應該已經一點通了,容我再多說幾句,承上例而言,要有至少6年的時間才可以完成整體規劃,若加入2年的核課期間,合計要8年才可完成配置,記得先買一張大保單,再來逐年分配,避免憾事及悲劇提前發生。辛苦奮鬥了一輩子,懂得用錢之外也要聰明傳承,畢竟賺錢也不容易,觀念有了,才會如潺潺流水般,世代傳承接棒。

資料來源:

1.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一 章 總則

1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3-1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第 二 章 遺產稅之計算

13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17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17-1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第 三 章 贈與稅之計算

19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贈與淨額

2500萬以內

(課徵10%)

超過2500萬至5仟萬元

(課徵15%)

超過5仟萬部份

(課徵20%)

新制合計

6,000

250

375

200

825

20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22 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2. 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http://museum.mof.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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