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權益睡著了〜九大措施保護你我

1.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給70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應該經過客戶同意後,採錄音或錄影方式保存紀錄,並應由適當的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複審,以提升高齡者購買投資型保單的權益。其措施除原有相關規定外,須詢問客戶每年所繳交的保費在較差的情形下可能損失的金額,並確認客戶是否可以負擔保費或承受損失,以過往的經驗,當風險狀況被突顯出來時,將會為行銷帶來挑戰,行銷人員必須尋求適格的客戶銷售才能降低保單銷售後所引發的後續爭議。
2. 調整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美元保單利率將調升1到2碼,保費可望降低2%到6%;健康險、傷害險等保障型商品,30年以下保單利率額外可增加幅度從1碼升為2碼,保費也可降低。
3. 標準化「嚴重特定傷病疾病項目及定義」與癌症險中的「癌症定義」兩大方向,以降低理賠爭議。對於已經銷售且有效的保單將依簽約當時的保單條款約定辦理,此舉雖可降低理賠爭議,但過往業務員協助爭取的模糊地帶也將大幅縮小,也讓理賠資訊更加透明化,理賠成本得以符合實際狀況,保費更能反映實際損率,對於新條款較有利消費者的部分,端視各公司是否願意從優認定。
4. 投資人必須簽訂「境外基金手續費/後收級別費用結構聲明書」,才能交易後收型的境外基金。過去消費者會將焦點置於前端不收費用,可以有較多的金額投入在投資中,而誤認會較前收型基金有更佳的收益結果,其實後收型基金多會向投資人從基金淨值中收取「分銷費」;整體而言,費用總和未必較前收型基金低,過往投資型保險商品中,行銷人員也喜歡藉由後收型基金會有較佳報酬做為訴求,現在必須要詳細說明且投保文件又要多一樣,整體行銷訴求必須更加審慎客觀,行銷人員的銷售心態必須適當的調整。
5. 實施金融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公平待客原則的目的是希望金融服務業員工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與相關法規的遵循,降低違法成本,增進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服務業的信心,促進金融服務業的永續發展。利益良善但業者是否遵循仍屬未知,金管會今年針對所有金融服務業進行書面評核,雖整體結果尚可,但對於行員舞弊、保單遭到冒貸或挪用、理賠漏算...等案件,經評議中心認定金融業者應負責比例仍屬偏高,希望金融業者必須加強改進,對於消費者而言實屬正向發展。
6. 保險業實施股票逆景氣循環措施。為健全保險公司經營,避免從事風險過高投資危及經營安全,保險業施行風險資產與自有資產比例(RBC)指標多年,過去基礎風險係數為固定值,修正後將在基礎風險係數加計調整項之0.85,若評價日大盤指數低於大盤指數三年平均值,該調整係數為負亦即資產風險性降低,讓保險公司免於增資的壓力,對於保險公司的經營而言,將平穩保險業的資本需求,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性,提供消費者更加安全的金融環境。
7. 配合國際同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公報。
8.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配合第16號租賃公報,對於非短期(租期大於12個月)或非低價(新品價值大於5,000美元)的租賃財產,必須認計在租產負債表中,因資產會有折舊提列的問題,故會影響的是該公司的投資價值,與公司現行實際經營無較大的差異性,僅為同類公司財務報表比較的一致性罷了。
9. 訂定保險業稽核考核要點,希望能夠著眼於事情的防範,以免違法事件發生造成消費者的傷害,此次要點採獎勵方式,更加明確各公司稽核規範,對於消費者保障有更加一致的做法。
綜觀本次金管會的命令,可以看出多數措施旨在提升消費者對於金融服務業者的信任,減少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務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後,所衍生出的爭議問題,對於金融服務業者而言,將必須以更加透明與誠信的方式來提供服務,也讓金融市場往更健康的方向前進,對台灣的消費者而言是一個利多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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