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 心因性猝死的保險理賠

心因性猝死,是指心臟突然喪失功能引發心律不整,因心跳太快致心肌收縮過速,而輸出血液不足,使得腦部和其他身體器官缺氧,且同時心臟停止跳動而造成死亡。台灣每年大約有2~3萬人因「心因性猝死」而喪命,心因性猝死最常發生在35~45歲的人,以發生率來說男性是女性的2倍,因心臟疾病引發心因性猝死約佔1/3,其中冠狀動脈疾病為心因性猝死的主因,換句話說,高達2/3的人是屬於沒有心臟病史,當然曾罹患心臟病的人,猝死的機率相對較高。
心因性猝死和心肌梗塞是不同的,心因性猝死主要與心臟的「電路傳導系統」有關,心臟電路傳導系統主要控制心臟的跳動,若傳導系統出了問題,就會引發心律不整。心律不整換言之指的是心跳節律不規則,可分很多類型,有的是心跳過快、過慢、或甚至不規律,若出現嚴重的心律不整,無效的心臟收縮而使得心臟無法供血給全身,而引發心因性休克,甚至死亡。心肌梗塞則是心臟血管堵塞,使得心臟肌肉缺血而壞死,導致血液無法輸出,造成血壓驟降而引發休克,另外可能因心肌缺血造成電路傳導干擾而產生心律不整,引發心因性猝死。
從幾個面向來看心因性猝死
一、引發心因猝死的四大原因:
1、身體所承受的壓力:可導致心臟的電路傳導出問題,進而引發心因性猝死。最常見的情況有:
(1)激烈的運動:對心臟負荷過大且身體會釋放腎上腺素,造成心跳過速,對於有心臟問題的人可能誘發猝死。
(2)電解質不平衡:血液中鉀、鎂含量過低。
(3)嚴重缺氧。
(4)大量失血:大量失血導致血壓下降而引發心因性休克。
(5)熬夜過勞:造成生理時鐘失調,使腎上腺素分泌過多而增加身體負荷,同時也增加心臟負擔。
2、冠心病 (冠狀動脈疾病)
冠心病是發生心因性猝死最常見的,冠心病因為心臟血管變窄、堵塞,而影響全身及心臟的血液流動,嚴重的冠心病可引發心肌梗塞,發生心肌梗塞時,因導致部分心肌壞死,間接影響心臟的電路傳導系統,而增加嚴重心律不整和猝死的風險。
3、遺傳性疾病
某些遺傳基因容易發生心律不整,而增加心因性猝死的風險,另外有遺傳的結構性心臟病的人,如馬凡氏症候群(Marfan Syndrome),易有主動脈剝離問題,因此風險也相對增加。
4、心臟結構變化
如長期高血壓很容易導致心臟肥大,就是所謂高血壓性心臟疾病而影響心臟電路傳導系統,引發心律不整。
二、好發時間:大多在氣溫偏低的冬天或清晨時段
三、發病前數日至數月有可能出現的症狀:
1. 呼吸急促
2. 胸悶、胸痛
3. 昏厥
4. 心悸
5. 全身倦怠
當猝死剛剛發生當下,應立即使用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急救,是有機會救回來的,通過電擊心臟,使心臟恢復正常跳動,使用去顫器(AED)每超過1分鐘,救活的機率就大幅降低。因有7成猝死患者是因為心室震顫(如圖)死亡,
此心律類型為心跳高達1分鐘跳300多下,使得心臟失去輸出入血液的幫浦功能,屬於無效性心跳,故需要用電擊器重整心跳,若未能使用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前,可先進行心肺復甦術(CPR),統計數據顯示,若能夠在猝死發生4分鐘之內,施予心肺復甦術(CPR),8分鐘之內,做好AED電擊,猝死患者的生存率可提高到60~75%,如果是猝死發生4分鐘之後才進行急救呢,存活成功率僅為1%。目前在賣場、運動中心、飯店、學校、機場、捷運等公共場所,通常都有攜行式的去顫器AED,未經醫療培訓的旁觀者也會使用,依照機器指示操作即可。倘若呼吸心跳停止,超過4到6分鐘,就會對腦部造成嚴重傷害,把握黃金救援時間,才有機會成功搶救生命。
引發心因性猝死的原因有很多,如肥胖、吸菸喝酒、壓力大、過勞、睡眠不足、飲酒過量、飲食不均衡導致電解質不足等,另外如果心律不整屬於是心室早期收縮次數比較多的人,當遇到突發性壓力或飲食不平衡導致電解質不足等,則更容易引發心室震顫而造成心因性猝死,若是小於50歲,本身無心血管疾病,常在遇到壓力、或喝刺激性飲料容易造成心悸,就可能有心室早期收縮現象,建議要隨時留意身體變化,且不要熬夜、過勞或是過度飲酒,讓生活及飲食習慣更加規律,減少身體壓力負擔。
換言之從保險端來看猝死是否可以理賠?
猝死主要理賠部分屬於身故保險金,在保險商品中與身故保險金直接相關商品為壽險及意外險,故以此二商品來探討:
一、意外險
意外定義「非由疾病引起外來突發事故」,由此可知意外保險理賠必須符合三大原則:非疾病、外來的、突發事故,由以上探討猝死原因可發現大部份都是因為內在疾病所引起的,故猝死僅符合意外定義的突發事故原則,因猝死並未符合意外險的理賠三大原則,也因此意外險理賠針對猝死案件的爭議特別多,除非能證實猝死的誘因是意外事故所引起,需要提供相關的醫學和調查報告,若證實誘因是因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險公司就必須理賠。曾有一個案例,被保險人因急性心因休克發作倒下當時在海灘,結果死因為溺斃,因溺斃不是心因休克的必然結果,「外在的危險環境」被認定是主力近因,因此認定上意外險必需要賠,許多意外險理賠認定上,因事件發生前因後果不同,而影響理賠與否的判斷,故相對爭議很多;另外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意外險也有除外責任,因為被保人有犯罪行為或是飲酒駕(騎)車等所引發意外身故,雖屬於意外造成身故,保險公司仍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二、壽險
壽險則是以人的生命為標的,也就是說無論是疾病或意外所導致的死亡都必須理賠,心因性猝死屬疾病的一種,原則上可獲得理賠。除非投保當下有不實告知,足以影響核保結果。依據保險法第 64 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倘若在投保後2年內來申請理賠,經證實投保當時有不實告知,足以影響核保結果,保險公司可予解除契約,契約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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