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財富縮水②:行政救濟不給力!?掌握遺產稅常見疏漏態樣,讓你的財富安心稅!】

發佈日期 : 2019年08月26日 撰文 :ROCK
文章編號: 1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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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財富縮水②:行政救濟不給力!?掌握遺產稅常見疏漏態樣,讓你的財富安心稅!】 『我的專業愛理不理,損失是你;我的提醒記在心裡,受用無比! 歡迎來到ROCK稅稅唸!
【禍兮福所倚,福兮禍所伏!】有時我們認為的好事,時間一拉長或許是禍事的開端,當然禍事也有可能是好事的起始,也就是說,好事和壞事是可以互相轉化的,本篇將從遺產稅角度切入說明。
常聽說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短漏報就像是躲在旁邊虎視眈眈的大野狼,試問上一代辛辛苦苦打拼下來的財富交到我們的手上時,如果被連補帶罰時造成財富縮水,該做何感想?

前陣子筆者的一位朋友分享一則故事,他的大學同學甲君約20年前繼承其父親遺產時尚有一大筆位於台北縣的土地(公告現值約5,000)與某地政士纏訟中,雖然最後勝訴,但甲君家族因忙於財產分配而未顧及到該筆土地的遺產稅補申報問題,而訴訟失敗的地政士判斷甲君家族有可能不知道須如期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因此以最速件向國稅局檢舉,最後甲君被國局稅補稅並加罰一倍,理由是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剛好六個月又過了五天。當時的遺產稅邊際稅率最高是50%,好容易拿回的土地也因此飛了。

因此,財富傳承所面臨的第一件事既非守成也不是開創,而是如何正確的完稅。當納稅義務人在六個月內乖乖完稅,也許過了一段時間後突然會收到國稅局的通知,其中最讓人憤恨的就是補稅加罰的狀況了。

面對這樣的狀況,筆者建議兩種做法可以因應,一是亡羊補牢法,二是釜底抽薪法。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如果我們對於核定稅捐或懲處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救濟逕行自救,或許真有成功的可能。其依序必須為複查、訴願、行政訴訟,只是下列幾種情況務必留意,以免落入「程序不合,實體不究。」的窘境,而遭稽徵機關駁回。

一、逾期申請復查。

二、程序不合。(例如未具復查申請書)

三、未附復查理由,逾期不補正。

四、當事人不適格。(例如非當事人申請復查)

根據稅稽法第35條規定,對於核定稅捐不服者可以先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如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後經由原稅捐稽徵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如果還是不服,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兩個月內,向所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就是覺得國庫死要錢,那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可以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各位想想,這一趟走下來要不要一年半載?穩贏的嗎?其中耗費的人力心力與時間成本呢?當然稅稽法裡並沒規定程序只能走一次,不過你願意一直在迴圈裡打轉嗎?所以打行政救濟就像七傷拳一樣,傷人三分傷己七分。最好的做法還是好好盤點該繳的稅就去繳,稅法給的節稅空間就好好運用。

因此筆者誠心建議第二招-釜底抽薪法,從報稅根本解決問題。

根據國稅局統計,申報遺產稅時最常疏漏的狀況如上所述,常在我們不知

道或者沒有留意的情況下,縱使乖乖繳稅了也可能因漏報或短報而面臨逾申報期限而遭處罰之狀況,無論是哪一種,都會讓繼承之財產進一步縮水,更甚者,應補繳之稅額加上最多兩倍之罰鍰將可能使上一代辛苦積累之財產化為烏有,不可不慎,以下將一一列述。

一、上市櫃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除權息交易日後繼承該上市櫃公司股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未列入遺產申報。

法源依據:§遺贈稅法第10條。

說明:以鴻海郭董為例,107年鴻海配發2元現金股利,雖然相較106年的4,5元現金股利縮水了約56%,但可領回的現金仍約有65億元,雖然不是每個人都像郭董一樣,但是仍要留意若除權息交易在繼承日前,則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該股利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申報,當然繼承人之後取得之股票或股利則可以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第二、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如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者,需調整估價。

法源依據:§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說明:公司資產價值誰說了算?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因為沒有在公開市場買賣的交易紀錄,客觀上難以認定市場價值,原則上係由國稅局核定其資產價值(公司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差額),依遺贈稅法第10條,遺產之財產價值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因此當土地或房屋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就必須啟動估價,至少須等於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未將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申報,致漏報遺產遭補稅並處罰。

法源依據: §遺贈稅法第15條。

說明 : 擬制遺產的設計主要是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生前多次贈與以降低死後遺產稅之稅負所制定之法則。通常繼承人不是那麼清楚這條規定,殊不知國稅局的追稅本領通天,最常見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或重病時所作出之行為。這種將自己財產於死亡前兩年移轉至無論是配偶或順序繼承人或順序繼承人之配偶都將被國稅局認定為視同遺產而納入遺產總額中計算。如果是贈與行為的話,雖然已經繳納贈與稅,依法也可以扣抵應納稅額,但仍有上限規定,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支應納稅額。

四、被繼承人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之遺產總額,如漏報仍會被處罰。

法源依據: §遺贈稅法第17條。

說明:詳上一篇別讓財富縮水富不過三代?遺產稅最高20%,再下一代也是20%!?

五、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如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減免之適用。

說明:繼承再轉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取得繼承權,但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之配偶或子女取得繼承權,因此我們可以說,繼承權之再轉的成立要件一定是繼承人死亡須於被繼承人之後。如甲君之父親於10612月死亡,甲君當然取得繼承權,但隔月甲君因意外死亡,則繼承權再轉由甲君之配偶、子女繼承。

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死亡時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併入遺產申報課稅。

說明:勞工退休金屬於勞工之遞延所得,亦為勞工之財產,依規定須年滿60歲才能請領,當勞工死亡後,繼承人就能領取個人專戶退休金,勞工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亦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取退休金。

上述勞工退休金係屬勞工之財產,故若繼承人因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而選擇拋棄繼承者,則亦無法請領該被繼承人之勞工退休金,由未拋棄繼承之順位繼承人依順位請領之。

七、被繼承人利用躉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投保之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時程等項判斷,如係以繳納鉅額保險費,以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藉以規避遺產稅,核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顯有不符,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系爭保險給付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法源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

說明:保險給付在稅法上的爭議日多,納稅義務人因不服國稅局課稅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也不少,如人壽保險給付得否不計入遺產總額,依目前法院的見解為應視個案投保內容審酌是否符合稅法立法目的,而為具體判斷。關於保險是否為適格保單,將另闢專文解析。

八、被繼承人如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建議可先向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所遺有價證券餘額資料,並清查未送存集中保管之股票,以免漏報。

說明:先說說實際案例,報載台北國稅局於108年底查核之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繼承人僅依財產清單及證券存摺列載之股票數額申報遺產稅。國稅局進一步清查後發現甲君生前持有台塑股票5萬股、國泰金股票34萬股長達30年且都沒有送存集保結算所,合計價值二千餘萬元,除了補繳遺產稅外還要被處以罰鍰。

一般而言,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上市、櫃公司股票大致分為集保與自行保管兩種方式。如何知道被繼承人的上市、櫃公司股票有無送集保?納稅義務人只要查調被繼承人之所得與財產清單後向投資公司、券商及集保結算所查詢核對即可,多做一步,可避免漏報或短報之情形。

九、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說明:通常這樣的爭議源於借名登記,常見為規避法律上之資格限制或規避稅捐、躲避債務、債信、隱匿財產、共同出資投資等。實際查核案例說明如下: 被繼承人甲君於985月間死亡,甲君之兒因甲君生前購買4筆土地且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並辦理移轉登記,終於在1048月經法院判決確定屬繼承人甲君之兒所有,依規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結論:綜上所述,要讓我們的財富安心稅且不縮水太多,報稅時切記多長點心眼兒,協助客戶遺產規劃時一定要留心常見疏漏的狀況,小心別讓大野狼叼走羊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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