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申訴案例】豁免保費附約常隨主約繳費期間結束而終止!
1.消費者因咳血於醫院開刀,之後確診為肺癌,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也經保險公司複查證實為失能後,於消費者保單尚未到期前二年,就判定消費者保單主附約皆同時豁免保費。然因102年度消費者保單到期後,照理說保險公司應出具繳納附約單據,或其他方式通知,亦無催告。故合理懷疑保險公司有令消費者保單失效之嫌。
2.消費者於保單到期日前,既已因病豁免主附約保費,斷無後續要再繳納附約保費之情事,且保單內容亦無此條文。
[保險公司主張]
1. 依豁免保險附約條款第4條第1項約定:本附約之保險期間,除另有約定外,與
主契約之繳費期間同。又第13條第1項第2款豁免保費之停止約定:本附約依第15條約定終止時。第15條第2項第2款附約終止約定:主契約繳費滿期。
2. 上開保單87年12月23日投保,繳費期間15年,102年12月23日契約滿期。依豁
免保險附約條款約定,豁免保險附約終止日亦於主契約繳費期滿日終止。上開豁免保險費附約依前開說明既已終止要保人就其餘尚需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契約即有再行繳費使其效力維持之必要。
3. 關於消費者質疑本公司對於上開保險附約未以催告方式通知繳納保險費。本公司確已依上開保單條款約定,於103年1月28日將保費催告信件,依掛號方式郵寄至相關地址。該郵寄地址係由要保人於97年8月7日向本公司提出變更戶籍地址申請之地址。且101年12月7日消費者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費申請時(要保人代填),在理賠申請書上填寫之聯絡地址填寫亦同上催告函之地址;另,消費者向評議中心提出金融消費爭議評議申請時,在申請書填寫之地址亦同。本公司依上開條款約定保險費之催告,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本件爭點]
消費者請求保險公司豁免本案保險附約於主契約繳費期滿後之所有保險費,是否有據?
[判斷理由]
1.按本案豁免保險附約保單條款第四條【保險期間及附約保險費的交付、保險費
的墊繳】約定:「本附約之保險期間,除另有約定外,與主契約之繳費期間
同。…。」、第十條【豁免之保險費項目】約定:「第八、九條約定之保險費
係指本附約、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的保險費及當期已繳付未到期
之保險費。…。」、第十三條【豁免保費之停止】約定:「本附約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豁免保險費:…二、本附約依第十五條約定而終止
時。…。」、第十五條【附約的終止】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
應即終止:…二、主契約繳費滿期。…。」。
2.消費者於101年12月7日向保險公司申請豁免保費,保險公司審核後認定符合本
案豁免保險附約之豁免要件,於101年12月17日豁免消費者保費乙節,為兩造
所不爭。嗣後本案保險附約之主契約於102年12月22日滿期,保險公司以豁免
保險附約終止日亦隨主契約繳費期滿日終止,故消費者即有再行繳費使其附約
效力維持之必要。消費者則主張既已因病豁免主附約保費,斷無後續要再繳納
附約保費之情事。故本案爭點厥為:消費者依本案豁免附約保單條款約定經豁
免主附約保費後,主契約繳費滿期後須否再行繳交保費以維持本案保險附約之
有效性?
3.經查,消費者於87年12月23日投保本案保險附約,主契約繳費期間15年於102
年12月22日滿期,依本案豁免保險附約第十條【豁免之保險費項目】約定:「第
八、九條約定之保險費係指本附約、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的保險
費及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第十五條【附約的終止】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應即終止:…二、主契約繳費滿期。…。」以及第
十三條【豁免保費之停止】約定:「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
豁免保險費:…二、本附約依第十五條約定而終止時。…。」。是依上開約定,
消費者雖於101年12月17日經豁免本案保險附約之「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
約之其他附約」之保費,然本案豁免保險附約既已因主契約繳費滿期而終止,
保險公司依約停止豁免消費者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保險費,即屬
有據。
4.從而,本案豁免保險附約既已因主契約繳費滿期而終止,保險公司依約停止豁
免消費者「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之保險費後,就效力仍持續之本案保險
附約,消費者即有再行繳交保險費以維持本案「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有
效性之義務,消費者請求保險公司豁免本案保險附約於主契約繳費期滿後之所
有保險費,恐有誤解。
[關鍵心法]
1. 消費者雖已被豁免本案保險附約之「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之保費,但豁免保險附約既已因主契約繳費滿期而依約定終止,保險公司依約停止豁免消費者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保險費,即屬有據。
2. 主約的保費通常是整張保單中最大的負擔,而各種附約的終了期間各有不同
,豁免保費附約要將各種年期不同的醫療及意外傷害等附約全部包括,在保費精算上是相當困難的,故多數豁免附約都是以主契約的繳費期間為保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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