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實務 / 一時的好心迎來讓人痛心的結果~談交通事故的處理

發佈日期 : 2018年09月17日 撰文 :道霖
文章編號: 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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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實務 / 一時的好心迎來讓人痛心的結果~談交通事故的處理 一時的好心迎來讓人痛心的結果~談交通事故的處理

情境介紹:
小月在105年5月2日那天早上大約九點多從家裡開車出門,行經北新路與中華路口時,因紅燈停下,在燈號轉換為綠燈後,小月還在車停的靜止狀態下,隨即被後方同時排等紅燈的車輛撞上,當時小月心想怎麼這麼倒霉,不過由於小月的車子較為老舊,就沒想叫後方的車主小陳賠償車子撞壞的損失,而小陳也表示,自己的車子有全險,他自己會處理自己車損的事,小月心想這件事到此應該就算結束了,之後雙方就把車子開離了現場。

10610月小月接到了警察的通知,要求她回派出所做一份筆錄,陳述1055月當時那場車禍的狀況。小月這時她才知道原來是車禍肇事撞她的小陳,在車禍當天因為需要保險公司出險賠償,就先去警察局備案,說這是一場車碰車的意外,備案當時的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上,只寫了小陳的資料,和小月的車牌號碼及電話。現場圖上寫著雙方已移動未測繪,因為是備案。所以都沒有小月的簽名和資料。在警察找上她時,才又請小月補簽。

此時的小月還不知道即將面臨什麼事,以為只是單純找她了解一下而已。

一場讓人很不愉快的經歷,就此展開

1073月,小月突然收到法院通知,文內表明A產物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58條向法院提出對小月代位求償的民事訴訟,索賠車損2萬多元。這是小月才驚覺事情怎麼會變成這樣,從原先很單純被害人角色,怎麼一轉眼就成了加害人角色。在生氣和不平中的小月,這時才開始逐步去用心了解相關事情的經過。也發現了整個過程中許多不合理的疑點。

相關疑點摘要如下:

一、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中寫著,

小月的部分是:疑變換車道時,不讓直行車先行,且未注意安全距離。

小陳的部分是:尚未發現肇因。

小月發現「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內容與當時實際狀況以及警方幫小月所做的筆錄陳述內容完全不同,完全不是事實。

二、車禍是1055月發生,車廠提供的車損照片,比事故當時的車損情況嚴重許多。

1074月小月先以書面遞送調查證據申請狀,希望法院跟警局調閱相關筆錄和現場照片,並陳述上述兩點疑點,有待澄清。

到了1075月法院通知進行調解,調解委員和A產物保險公司的法務只願意針對手邊的資料,徵詢小月是否要接受和解方案,絲毫不願意了解事實的真相,聽聽事情真實的經過, 丟下了和解方案,就草草結束了這場調解,留下了備感錯愕與無辜的小月,過程與結果都令人遺憾。

為此小月覺得十分委屈,由於考量每次出庭或調解都需要請假,且訴訟曠日費時,加上保險公司強硬傲慢,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下,逼使小月在無奈中只能考慮接受保險公司的和解方案。

小月面對自己的車無辜被撞,除了自己車損沒要求對方賠償,反而還要賠償給保險公司,這讓小月的心情跌到了谷底,情何以堪。

[道霖老師實務解析]

其實事故發生,最好的方式,還是請警方到場處理,如對方自認理虧不願求償,或自行負擔損失,請警方記載於事故處理記錄中,或寫下書面文件(將人、時、地、物、事簡單述明即可),這樣不會造成事後各說各話的結果。

整件案子,我們要特別留意幾個環節

一、 以小月的情況來說,當發生車禍的當下,如果小月因為心善不想讓對方賠償時,而對方又願意自己負擔他自己的損失時,應該當下要請小陳填下書面讓他當下放棄對小月的損害請求權。如此保險公司就沒辦法依照保險法第53條(詳參考資料一),行使代位求償權。至少錄音室一定要的。補充一下車禍的肇事責任研判,事涉法規及路權專業知識,於車禍當時應力主請警方到場處理,如遇對方不求償,也應用手機錄影、或書面存證(保存二年以上),並請警方記載於交通事故處理記錄中,才能確保權益。

但是,這也是一種常識,一旦小陳跟小月簽了這樣的和解書,可能就無法從保險公司辦理出險,而申請理賠。這是一體的兩面,都需要留意。當下如果彼此口頭進行和解時所談內容的錄音檔案,可能會讓本案的平反有更多的著力點。

二、 車禍非一般人常涉及之事務,與其記那麼多,還不如事前投保任意保險、發生事故請警方處理即可。小月因為沒有投保車險的車損任意險,需要獨自面對保險公司,基本上就處在較為弱勢的一方,畢竟保險公司有專責法務,他的工作就是專門出庭進行調解或打官司,而小月只是孤單的個人,因為都還要為生活與家計打拼上班,一旦纏訟還得經常請假,換算成機會成本(詳參考資料二),往往只會在無奈之下,被逼著跟保險公司和解。在這個環節上,道霖老師很建議大家如果有開車,一定都要幫自己的愛車買一些車損的任意險,一旦有事讓保險公司對保險公司處理,這樣能省卻很多麻煩。

三、 至於和解與否,端看個人對機會成本的解讀,以本案為例,小月當然可以在法庭的訴訟上力拼,或許也可要求召喚當事人小陳出庭對質,雖然有機會獲得法官的認可,但也有機會可能會輸掉判決,法院的事誰說得準。只能說回歸現實,把機會成本考量進去,衡量利弊得失,才能做出最合適的決定(或許不會是最好的決定)。

四、 如果真的要進入訴訟程序打官司,有幾點可能建議小月得先去處理的

(一)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先跟警局提出質疑,得向相關單位申訴並要求重新調

(二) 找一下小陳,看小陳對本案的態度為何,有無機會舉證,確實是他自己不小心撞上小月的。因為即便肇責都是小陳,保險公司仍應就小陳的車損履行合約義務進行賠償。

(三) 親自去一趟車廠了解一下小陳那部車是何時進場,為何車廠維修前的照片跟車禍當時的車損情況,出現明顯落差的真正原因。

五、 此外道霖老師想藉由本案想告訴大家幾件事,

(一) 車禍發生,一定要報警處理,不要私下口頭和解,因為口頭說的永遠無法做數。我還聽過當下跟你口頭說沒事,回頭告你一個肇事逃逸,那就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

(二) 務必自行蒐證,為了補充警方資料之不足並可作為求償要件 。蒐證容包括:各種痕跡、雙方車損、相關標誌標線號誌設施、當時路況等;以及尋求現場目擊證人與附近監視錄影、相關洽談之錄音。

(三) 車禍筆錄、現場圖一定要看仔細看過,確認無誤再簽名。

(四) 如果發現「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務必提出質疑,得向相關單位申訴並要求重新調

(五) 如果涉及訴訟建議提交「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司法機關對鑑定會所做鑑定之採信率高達90%以上,所以送鑑定是非常重要的。但送鑑定前,務必確保警方蒐證或調查所得資料是正確的

參考資料

一、保險法第53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二、機會成本定義~

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 是經濟行為裡很關鍵的觀念。簡單以本案為例,小月把人力、物力用在出席調解或出庭,就會放棄其他機會(例如上班賺錢、陪家人),那些機會就是出席調解或出庭的機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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