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話題~高齡社會到來,我們該如何因應?

新聞話題~高齡社會到來,我們該如何因應?
台灣目前面臨日益嚴重的高齡化問題,我國高齡化的速度逐漸超越日本、美國與歐洲等先進國家。我國早於民國82年正式邁入高齡化社會(詳參考資料一),並於今年(107年)3月剛剛踏過高齡社會(詳參考資料二)的門檻,預估八年後(民國115年)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
我國與日本、美國、歐洲等先進國家從高齡社會轉入超高齡社會之時間預估進行比較,我國為8年與韓國8年、新加坡7 年相當:但相較日本11年、美國15年、法國29年、英國51年則要快上很多。
隨著高齡社會的來臨,我們該如何因應?
[小編觀點]:
高齡社會來臨,我們最擔心的是自己也會碰到因為活太長、或活的不健康導致可用資源不足的問題,那我們就來解析看看,一旦過了65歲進入高齡範圍,可能會碰到哪些主要的問題:
一、退休準備不足,影響生活品質。
二、健康亮起紅燈,慢性疾病纏身,需要更多的資源投注在醫療方面。
三、行動不便、失能導致需要更多長期照護的看護或照護的費用。
四、養兒女不一定能防老,反而花掉老人的積蓄,讓老年生活品質產生變化。
我們該怎麼因應這樣的時代?又該做哪些方面的準備?讓我們從保險規劃的角度面,逐項跟大家提出專業的建議:
一、首先,在進入65歲之前,我們一定要完成投保以下幾種最基本款的保險商品:
1. 意外險及意外傷害醫療險:老年通常是最容易發生跌倒意外的族群,主要是因為年紀大體力不濟,加上骨質老化疏鬆更容易因摔倒而骨折,一旦摔傷由於身體機能衰退,復原能力較差,也會拖長就醫治療的時間,在醫療上的花費就更多了。
既然是基本款建議:意外險PA-300萬,意外傷害醫療險實支實付MT(MR)五萬元即可。行有餘力時,可再加買意外傷害醫療日額型ML-計畫10( 意外住院每日補貼1000元,還額外附有骨折未住院的保障)
2. 住院醫療險(實支實付型):由於老人家容易發生身體內管道的阻塞,例如:膽道阻塞、血管阻塞,治療所需相關支架都還不便宜,建議醫療雜費至少要有10萬元的額度,才能確保醫療上的就醫品質。
3. 癌症保險或重大疾病險:特別是癌症險,不要以為老了就不太會得癌症,像胃癌的好發年齡以.50-70 歲佔大多數,男性又比女性來得多,誰說老了不會得癌症呢?一旦罹患癌症,化療之後體力各方面都比不上年輕人,恢復又很慢,加上很多癌症的新藥都要自費,需要的財務資源就更多了,有癌症險的補貼,絕對能較大幅降低財務面受到的衝擊和影響。
既然是基本款:癌症保險投保1單位勉強可以,2單位剛剛好。如果手中財務資源有限,重大疾病擺第二順位即可,金額也不用多50~100萬就應該夠了。
二、談完基本款,如果財務方面若行有餘力,建議分出一些資源用於購買「殘廢照護保險」(簡稱殘扶險,由於殘扶險認定方式採用商品的條款中「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定義清楚明白,確認殘等後即可持續按年或按月給付,頗有長期輔助財務面的正面效果,絕對是值得推薦的優質加購商品。
三、最後推薦的醫療險,才會是「長期照顧保險」(簡稱:長照險),為什麼長照險會被放到實務面推薦的最後,關鍵原因有二:其一,因為長照險要達到「長期照顧狀態」的標準和要求較殘扶險為高(詳參考資料三),其二,一旦認定後,還要逐年進行體況確認,符合才能續領,申領過程又比殘扶險略顯麻煩。相較之下,如果手中資源蠻充裕的才建議購買。
四、當我們擔心自己很健康的一直活著,到後期可能會發生養老資金不足,造成生活品質無法維持在一定水平的問題時,這個時候我們就要大力推薦年金類的商品,這類的商品是可有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年金商品在早些年賣得還不錯,但絕大多數的年金商品都是在年金化(詳參考資料四)前就解約,大多用來作為短期投資操作。也因此主管機關擔心過多的類定存商品,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保險業發生流動性風險,所以近幾年持續進行適當的限制與管理,也因為如此在105年時,年金保險的市佔率降到所有保險的6.58%左右(詳參考資料五)。但即便是這樣,年金化的案件還是不多,前一陣子新聞有提到關於提供年金保險賦稅上優惠的問題,如果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相信會對於年金保險的推動,有著劃時代的貢獻和意義,相對的,保戶也能藉由年金保險落實年金化,讓自己養老的資金得到分期的確保,不至於因為身邊親友的急用而耗損過度,而對日後安養生活的退休生活造成影響。
當然還有養老險、或增額壽險也會是退休養老資金來源的不錯的選項之一,只是相較於年金保險,這兩類的退休準備是較容易因為身邊親友的急用而有所耗損。
以上觀點,提供各位參考!
[參考資料]:
一、高齡化推估時程
資料來源:內政部「中華民國人口統計年刊」與國發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民國105至150年)」
二、名詞定義:
⬛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率超過7%。
⬛高齡社會: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率超過14%。
⬛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率超過20%。
三、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條文
金管會104年3月26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21660號函核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七、「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不得高於六個月),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生理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之限制。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不得高於六個月),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第二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號點零所稱病症,如附表)並有分辨上的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2分以上)或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達中度(含)以上(即總分低於18分)者。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之限制。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係指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項分辨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四、年金保險年金化:指年金保險選擇分期(每年、每季、每月)領回生存年金,第一次啟動分次領回,就一直領到約定期間屆滿或被保險人身故,我們稱為年金化。
年金保險的市場佔有率
數據資料來源: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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