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話題~醫療險取消復效等待期

發佈日期 : 2018年05月07日 撰文 :道霖
文章編號: 1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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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話題~醫療險取消復效等待期 4月13日從聯合新聞網看到一則報導(詳參考資料一),標題是:醫療險取消復效等待期不給緩衝期 壽險市場人仰馬翻。我的眼中的焦點倒不是在緩衝期,而是在……。

[小編觀點]:
其實一直以來,對於任何會影響保險業保單條款約定的部分,主管機關在對外公佈之前,過往都會慎重考慮所涉及的改變是否需要時間上進行調整和緩衝,通常也會給保險業者一些因應改變或調整所需要的時間,例如進行條款修訂,並配合系統面做調整,讓所發保單能一併跟隨修訂而完成調整,通常會有三到六個月的緩衝期間,這次較往常確實有點不同。

此外調整的部分,還會有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就一般過往的經驗,這類法令或行政命令的調整或改變,其慣例通常是自公告即日起生效,畢竟商業保險還是以保單條款為契約履行的依據,不過業者通常還是會尊重主管機關的想法。

引述報導中提到主管機關認為「保險法」第116條(詳參考資料二),本來就沒有「復效等待期」相關規定。醫療險「復效等待期」的設計,是由「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範,認為其二者明顯相牴觸。為符合「保險法」母法規定,所以主管機關認為,必須「立即」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自107.4.9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0701號令修正~全面取消現行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的復效等待期(詳參考資料三)。

但如果仔細研究會發現「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本就是主管機關頒訂的行政規則,最早是在95年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訂定,期間經過多次修訂(詳參考資料四),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7條中規定「重疾及癌症險」仍有復效等待期早就行之多年。依個人的從業多年的觀察,認為之前主管機關會在復效階段同意訂有等待期,主要還是在預防或避免保險逆選擇的產生。如今出現今是昨非的論點,只能說應該是不同時期的主管機關對法令的解讀與其考量點各有不相同而已,予以尊重。然行政規則雖由主管機關訂定,但仍需保險公司在實務面上配合辦理,只是調整後對相關商品的費率計算是否有所影響,保單條款還得重印...等等,這些恐怕還是得給保險公司一些時間去安排處理。

不過就過往從事理賠多年的經驗,確實是會有些個案是因為發現了自己的身體出現了一些異常表徵,才選擇將已經停效的保單辦理復效,有些撐過了等待期才就醫,也有些在復效後就確診罹患重大疾病的情況,所以從歷史的經驗上來看,復效等待期確實還是有些預防保險逆選擇的功能和效果。取消相關規範後,逆選擇的預防性應會有所降低,保險公司可能就得多留意這方面的問題,才能幫廣大的保戶做好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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