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健診中的「保全服務」

發佈日期 : 2018年03月26日 撰文 :龐寶璽
文章編號: 1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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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診中的「保全服務」 許多壽險顧問把保單健診局限在保戶需求不足的填補與新保單的再銷售。事實上,與客戶保險權益的保障有關的保全服務往往才是保戶更關切的項目。例如客戶若要離婚,首先要處理的不是新保單的再購買,而是如何處理與調整既有保單的內容。

保全泛指除理賠之外的保單售後服務。服務項目包括:地址、受益人、要保人、繳費期間、繳費管道等變更,及還本給付通知領取、加保與退保等服務。在這麼長的時間內,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需求、經濟狀況、家庭情況極有可能發生變化。出現這些情況時,投保人提出書面申請與保險公司協商,修改保險契約相關內容,如要保人、受益人、通訊地址、收費方式、繳費方式、職業、年齡更正、紅利領取方式、保額增減、復效、繳清保險、展期保險、補發保單和契約轉換等項目的變更,以及生存、滿期給付,紅利給付、解約的相關處理等。這部分不同於需求分析所強調財務面的影響,而是在民法、稅法與保險法的權益安排。

(1)保險當事人的改變

如果對於既有保單或保險公司的服務不滿意而決定解約,重新選擇另一家公司投保。壽險顧問在保單健診時為求客戶放棄既有保單轉投自己公司的保單,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佈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將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或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當客戶的家庭成員關係的改變,例如:夫妻離婚、子女成婚,要保人可能透過要保人的轉變以使保單的權益得以延續。

有些高資產的家庭亦會透過高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運用,透過要保人的變更以將財富進行「合法」的移轉。要保人的變更不是沒有限制的,必須考慮保險利益的條件規定。

(2)保險關係人的改變

被保險人是保單的保險標的,若被保險人改變將會影響保險公司對於風險的評估。基本上,壽險公司不會允許被保險人的改變。但是,有些保單可在附約中增加或減少配偶或子女為附約被保險人。這也是當客戶家庭成員關係的改變,例如:生子、離婚、子女成年,要保人透過附約被保險人的增減以使身故保障範圍更周延。

客戶家庭成員關係的改變除了可以在附約的被保險人部分做調整,更重要的是在受益人部分的重新安排。在道德風險的顧慮下,要保人可以考慮民法親屬篇的繼承關係的權益分配,考慮受益人的人選數目、分配比例或順位安排,以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在稅法上或財務分配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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