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腳踏車酒駕肇事,意外保險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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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行動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規定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精神失常。
四、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行動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 血液酒精濃度單位為 mg/dl,呼氣酒精濃度單位為 mg/L
而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公佈有關酒醉程度及症狀共分為六個等級 (如下表所示):
[註]:下表列出的血液酒精濃度單位「%」,是指 g/dl,
必須乘以 1000 才能換算成⼀般實驗 室所使⽤的 mg/dl (顯⽰於下表第⼆欄)。
註:因個人體質及健康狀況不同或有差異,本表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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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行動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規定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精神失常。
四、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行動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 血液酒精濃度單位為 mg/dl,呼氣酒精濃度單位為 mg/L
而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公佈有關酒醉程度及症狀共分為六個等級 (如下表所示):
[註]:下表列出的血液酒精濃度單位「%」,是指 g/dl,
必須乘以 1000 才能換算成⼀般實驗 室所使⽤的 mg/dl (顯⽰於下表第⼆欄)。
血液濃度(%) | 血液濃度(換算成 mg/dl) | 呼氣濃度(mg/L) | 酒醉程度 | 症狀(對駕駛能力之影響) |
---|---|---|---|---|
0.05 ~ 0.1 | 50 ~ 100 | 0.25 ~ 0.50 | 微醉 | 顏面色紅、輕度血壓上升、亦有人無症狀。 |
0.1 ~ 0.15 | 100 ~ 150 | 0.50 ~ 0.75 | 輕醉 | 輕度酩酊、解除抑制、多辯、決斷快。 |
0.15 ~ 0.2 | 150 ~ 200 | 0.75 ~ 1.00 | 茫醉 | 中度酩酊、興奮狀、合併麻痺症狀、語言略不清楚、運動失調、平衡障礙、判斷力遲鈍。 |
0.25 ~ 0.35 | 250 ~ 350 | 1.25 ~ 1.75 | 深醉 | 強度酩酊、噁心、嘔吐、意識混亂、步行困難、言語不清、易進入睡眠狀態。 |
0.35 ~ 0.45 | 350 ~ 450 | 1.75 ~ 2.25 | 泥醉 | 昏睡期、意識完全消失、時有呼吸困難,棄之不顧可能導致死亡。 |
註:因個人體質及健康狀況不同或有差異,本表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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