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櫻團的旅遊意外——牽引出來的職業災害

發佈日期 : 2017年02月22日 撰文 :曾亮
文章編號: 1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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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櫻團的旅遊意外——牽引出來的職業災害 2月13日晚上9時,一輛載滿44人賞櫻團的遊覽車,在北返國道5號出口一處大彎,因車速過快整台車衝出護欄,造成33人死亡,11人輕重傷,合計相關強制投保的責任險,目前初估每人可理賠600萬元,比去(2016)年陸團火燒車還低,合理嗎?

  1. 職業災害保護法,其中關鍵要件,找雇主,確認【僱傭關係】!司機,還好/可以適用,那位罹難的導遊,是很難適用職保法!


  1. 司機與導遊,二者理賠最大差異,就是是否為強制險的被保險人!司機得自行附加(駕駛人傷害險)重點是遊覽車公司真的佛心來也,有為司機(員工)投保才是問題?因此司機,某種程度,可以是受害者,也是加害人!

  2. 是問旅行社及遊覽公司,第一時間都撇清,與司機沒有僱傭關係呢?涉及後面司機為加害人成立,則依民法第188條規定:遊覽車及旅行社的將負連帶求償請求權。
  3. 是故如此重大交通造成33人死亡事件,是台灣社會的縮影,消費者要低價,司機要賺錢,不怕過勞,旅行社要業績,遊覽公司靠行就有錢等等。

  4. 聯合報於2/15,黑白集,寫的很好,摘錄部份如下:
    這場車禍,與其說是一場意外,不如說是台灣社會陰暗面的總爆發。車齡十九年的拼裝遊覽車,還掛著VOLVO的絢麗招牌;遙遠的武陵賞櫻,卻要用「一日遊」的方式廉價招攬;十六小時疲勞駕駛的賣命司機,卻沒人為他投保;遭資遣的中年大叔,只能轉業去當導遊。於是,不想負責的交通部長,第一時間把責任推給司機;在一例一休中大言不慚的勞動部,根本弄不清楚台灣職場的勞雇關係有多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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