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富、守富、傳富---高端財富管理與家族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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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0年Renato Tagiuri教授與John A. Davis教授便已提出,家族治理實際上是家族、所有權以及企業或管理機制的薈萃(如圖),想要讓家族企業能夠基業長青,除了致力達成三者間的和諧發展外,也必須在三者之下設計並開展適宜的相關機制,裨利運作。
世界主要國家的家族治理體系可大別為二,歐系的家族治理因年代悠久,故有較健全的傳承制度,其所設計之制度多以家族憲章或家族委員會為核心,而輔以家族基金會、家族辦公室、家族培訓中心或家族理財機制,同時考量家族人才、智慧(或傳家理念)及財務的多面向傳承﹔另觀美系的家族治理,常見者係以控股公司、基金會或信託為設計主軸,相較於歐系體制的多面向考量,似較偏重財務之傳承,也因此在設計過程,通常有較多心力在金融商品與稅賦制度的選擇上。
事實上,論及家族治理議題,同時也必須考量企業治理的問題﹔反之,企業中的公司治理固已落實,但也不見得能妥善處理家族間的紛爭,從而此種「雙重治理」的先天色彩,是家族企業推動治理工作時必須同時顧及的二個層面。再者,由於家族企業往往涉及家族成員、企業股東以及企業管理者間的關係,倘若其中任一方的利益未能調和,都將使家族治理與企業治理大打折扣。換言之,家族治理(Family Governance)所具備的「雙重治理性格」與「三重關係特色」是推動良好家族治理機制的先決考量條件。伴隨著家族成員日益增多,以及企業股權架構也恐日益複雜,如何兼顧家族的延續與企業的發展,近年來理論與實務均一致肯認的,乃家族憲章(法)的制定與家族治理機構的設置。
前者用以勾勒家族最重要且欲傳承的價值觀、願景使命以及家族成員間和諧相處的準則(或權利義務)﹔後者則是用以研議或決策家族成員間利益甚至掌握企業經營席次的相關事務,常見者如決策小組或家族理事會等。而家族治理機構尚須與企業治理機構有良好溝通及任務分配,方能真正落實家族治理的精神。以香港李錦記家族為例,該家族的傳承歷史已逾120年,其間也曾有過分家的爭議,但歷經家變後,為了追求基業長青,於2003年前後,李錦記家族便成立了一個家庭治理的機構即家族委員會。該委員會下設有家族辦公室(FO)、家族投資公司(FI)、家族基金(FF)、家族發展與培訓中心(FCOC)等。
而對於現有的企業經營層面,則仍以調味品及健康產品做為二發展主軸,並設置良好公司治理模式的企業經營機構,持續發展。李氏家族的家族委員會核心成員有七人,包含李錦記集團主席李文達和太太及他們的五個子女(長子李惠民、次子李惠雄、三子李惠中、四子李惠森及女兒李美渝)。此委員會每三個月開一次會,每次會議持續四天,會議內容著眼於家族憲法、家族價值觀以及後代的培訓內容與實績分享,諸如此類活動均在落實李錦記集團的創業理念之一即「思利及人」,同時也以身教及言教,讓後代除了理解經營事業的重要性外,更能不斷被提醒家族使命與各類價值觀的重要。
然而,除了上開機制的設計與設置外,家族信託(Family Trust)的成立也是家族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從功能上言,家族信託是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容後詳述)的重要功能之一,可以透過家族憲章設計信託應有的架構,並以信託的彈性滿足家族內不同的需求﹔從治理上言,因為家族信託的客製化設計,可以妥善因應目前家族成員的財富管理需求,更能兼顧跨世代家業傳承的考量。從信託屬性觀之,家族信託是私益、意定信託(至於是否純然為他益信託,則有爭議),且兼具財產及事務管理任務,而其也具備以下功能﹕
(一)財富保護功能﹔
(二)稅收規劃功能﹔
(三)財富傳承功能﹔
(四)社會公益功能 以及
(五)家族治理功能。
在美國,家族信託的發展由來已久,最初出現於19世紀末及20世紀初(即一般所稱「鍍金年代(Gilded Age)」),由一些富裕家庭所創造。經歷了數十年的經濟繁榮後,許多州對於信託的規範在法制上更顯靈活,家族信託的設立流程也變得相對簡單,也更易於實現財富規劃與傳承的目標。
除此之外,家族企業即將面臨最大的考驗—傳承,在世界各國與亞太地區皆然。而家族企業的發展不易,因為其除了必須傳承無形的企業價值與有形的財富之外,也必須克服來自家族內部與外部的障礙。來自內部的障礙如下:
(一)結構﹕針對家族企業的發展,在結構上是希望家族成員的全面參與抑或部分參與?此亦將對應到專業經理人職位以及掌握股權的比例﹔
(二)共識﹕家族傳承過程中,如何本於家長或創業者最初的理念,獲得家族成員的共識。對於此項障礙的突破,歐系家族治理與前揭李錦記家族所設立的家族培訓中心,或可謂是方式之一﹔
(三)治理﹕承前所述,家族企業因同時涉及「家族」與「企業」,從而在「情」與「理」的收放之間必須有合宜的基準,而雙重治理的設計將會是此項障礙的因應方式。此外,在治理中也必須協調財富管理及分配的最佳方案,否則諸多家族因財富分配不均而生間隙或訟爭的戲碼將會重演﹔(四)退場﹕創業家或家長是否樂見後繼有人而願意功成身退,往往考驗著華人世界。倘若第二代無法順利接班,是否會有意願擔起「守富」進而「傳富」之責? 還是會興起另一個「創富」的念頭? 如此一來,是否能夠有序地建立起雙重治理體系,便值得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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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國家的家族治理體系可大別為二,歐系的家族治理因年代悠久,故有較健全的傳承制度,其所設計之制度多以家族憲章或家族委員會為核心,而輔以家族基金會、家族辦公室、家族培訓中心或家族理財機制,同時考量家族人才、智慧(或傳家理念)及財務的多面向傳承﹔另觀美系的家族治理,常見者係以控股公司、基金會或信託為設計主軸,相較於歐系體制的多面向考量,似較偏重財務之傳承,也因此在設計過程,通常有較多心力在金融商品與稅賦制度的選擇上。
事實上,論及家族治理議題,同時也必須考量企業治理的問題﹔反之,企業中的公司治理固已落實,但也不見得能妥善處理家族間的紛爭,從而此種「雙重治理」的先天色彩,是家族企業推動治理工作時必須同時顧及的二個層面。再者,由於家族企業往往涉及家族成員、企業股東以及企業管理者間的關係,倘若其中任一方的利益未能調和,都將使家族治理與企業治理大打折扣。換言之,家族治理(Family Governance)所具備的「雙重治理性格」與「三重關係特色」是推動良好家族治理機制的先決考量條件。伴隨著家族成員日益增多,以及企業股權架構也恐日益複雜,如何兼顧家族的延續與企業的發展,近年來理論與實務均一致肯認的,乃家族憲章(法)的制定與家族治理機構的設置。
前者用以勾勒家族最重要且欲傳承的價值觀、願景使命以及家族成員間和諧相處的準則(或權利義務)﹔後者則是用以研議或決策家族成員間利益甚至掌握企業經營席次的相關事務,常見者如決策小組或家族理事會等。而家族治理機構尚須與企業治理機構有良好溝通及任務分配,方能真正落實家族治理的精神。以香港李錦記家族為例,該家族的傳承歷史已逾120年,其間也曾有過分家的爭議,但歷經家變後,為了追求基業長青,於2003年前後,李錦記家族便成立了一個家庭治理的機構即家族委員會。該委員會下設有家族辦公室(FO)、家族投資公司(FI)、家族基金(FF)、家族發展與培訓中心(FCOC)等。
而對於現有的企業經營層面,則仍以調味品及健康產品做為二發展主軸,並設置良好公司治理模式的企業經營機構,持續發展。李氏家族的家族委員會核心成員有七人,包含李錦記集團主席李文達和太太及他們的五個子女(長子李惠民、次子李惠雄、三子李惠中、四子李惠森及女兒李美渝)。此委員會每三個月開一次會,每次會議持續四天,會議內容著眼於家族憲法、家族價值觀以及後代的培訓內容與實績分享,諸如此類活動均在落實李錦記集團的創業理念之一即「思利及人」,同時也以身教及言教,讓後代除了理解經營事業的重要性外,更能不斷被提醒家族使命與各類價值觀的重要。
然而,除了上開機制的設計與設置外,家族信託(Family Trust)的成立也是家族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從功能上言,家族信託是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容後詳述)的重要功能之一,可以透過家族憲章設計信託應有的架構,並以信託的彈性滿足家族內不同的需求﹔從治理上言,因為家族信託的客製化設計,可以妥善因應目前家族成員的財富管理需求,更能兼顧跨世代家業傳承的考量。從信託屬性觀之,家族信託是私益、意定信託(至於是否純然為他益信託,則有爭議),且兼具財產及事務管理任務,而其也具備以下功能﹕
(一)財富保護功能﹔
(二)稅收規劃功能﹔
(三)財富傳承功能﹔
(四)社會公益功能 以及
(五)家族治理功能。
在美國,家族信託的發展由來已久,最初出現於19世紀末及20世紀初(即一般所稱「鍍金年代(Gilded Age)」),由一些富裕家庭所創造。經歷了數十年的經濟繁榮後,許多州對於信託的規範在法制上更顯靈活,家族信託的設立流程也變得相對簡單,也更易於實現財富規劃與傳承的目標。
除此之外,家族企業即將面臨最大的考驗—傳承,在世界各國與亞太地區皆然。而家族企業的發展不易,因為其除了必須傳承無形的企業價值與有形的財富之外,也必須克服來自家族內部與外部的障礙。來自內部的障礙如下:
(一)結構﹕針對家族企業的發展,在結構上是希望家族成員的全面參與抑或部分參與?此亦將對應到專業經理人職位以及掌握股權的比例﹔
(二)共識﹕家族傳承過程中,如何本於家長或創業者最初的理念,獲得家族成員的共識。對於此項障礙的突破,歐系家族治理與前揭李錦記家族所設立的家族培訓中心,或可謂是方式之一﹔
(三)治理﹕承前所述,家族企業因同時涉及「家族」與「企業」,從而在「情」與「理」的收放之間必須有合宜的基準,而雙重治理的設計將會是此項障礙的因應方式。此外,在治理中也必須協調財富管理及分配的最佳方案,否則諸多家族因財富分配不均而生間隙或訟爭的戲碼將會重演﹔(四)退場﹕創業家或家長是否樂見後繼有人而願意功成身退,往往考驗著華人世界。倘若第二代無法順利接班,是否會有意願擔起「守富」進而「傳富」之責? 還是會興起另一個「創富」的念頭? 如此一來,是否能夠有序地建立起雙重治理體系,便值得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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