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第四條之一

發佈日期 : 2017年02月27日 撰文 :編輯群
文章編號: 1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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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第四條之一 隨著網路通訊快速的發展,它對保險產業可能帶來的衝擊究竟是利還是弊?監理機構為有效降低業務人員可能產生的欺騙行為,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規範來降低道德風險,但是如此嚴密的規定,就真能有效防止欺騙行為的產生嗎?答案應該是很明確的「否定」

因應潮流趨勢,修改其條文為一件重要與棘手的事情,政府有關單位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邀請產、官、學三方進行討論,保險雲世代很榮幸受邀參加,提供網路平台業者在執行上的意見。

首先,我們先來看其原文:
第四條之一
保險業應要求所屬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過網際網路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含透露商品名稱、特色或其他足以辨別為某特定保險商品之內容),有關網際網路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時,招攬廣告應遵守相關程序如附件;另保險業應訂定以下查核機制:

一、查核範圍:各大入口網站、各拍賣網站、部落格等。

二、查核頻率:至少每季1次。

三、異常處理:經查證刊登內容違反本自律規範且為所屬業務員所刊登時,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公司管理辦法予以懲處,並要求該業務員限期改善或撤除該廣告;如經查證刊登者為合作往來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保險業應要求其限期改善並撤除該廣告。

四、教育宣導:對於網路行銷廣告之相關規定及查核處理原則,應定期對所屬業務員進行教育宣導或發文公告保險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過網際網路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



目前所有的銷售廣告都要透過公司核可才能進行,但是現在網路平台如此發達,很多年輕人在拿到業務員的建議書時,也會上網詢問其他人的意見,礙於法令的限制,專業的業務人員只能透過匿名的方式在平台發言,由於匿名,不肖者更易肆無憚忌的發表不當的言論,詆毀其他競爭者或是散佈不實資訊。

試問:如此情況,真的能保障到消費者嗎?真能有效降低申訴的數量嗎?

再說,大型保險公司擁有豐富多元的商品(近乎幾百種),如果都要公司核可才能廣告,這需要多大的人力與時間成本?業務員也可能因此失去多筆交易的機會。

編輯群建議,勇敢開放網路平台吧!訴求理由有下面兩點:

一、由於網路留言是有紀錄的,如有不當銷售之行為,可以追責懲處。

二、讓資訊流通更快速與透明,降低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稱而受到損失。

目前因為沒有開放網路平台,對產品熟悉的業務員無法用專業的知識推薦消費者合適的商品,而有心人士卻可藉此規範檢舉其同業人員,產生惡性競爭。

試問:最後到底會是誰得利?答案應該簡而易見在你我心中吧!

最後編輯群還是要提醒消費者注意,保險商品並非價格導向型的商品,大家在購買時,也需要注意商品給付的內容、公司品牌與信譽、公司經營的償付能力(RBC)等。放寬業務員的招攬規範後,網路平台業者也需要負起相對應的社會責任,平台上的言論應該是正確的知識,不能僅提供討論平台而不善盡維護品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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