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中心診所住院,住院醫療險可以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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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診所除住院醫療險的門診手術可以理賠外,原則上都必須在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始可理賠。本文標題提及的台北巿中心診所,中心診所乃其舊名,歷經多次法規的更迭,其名稱也數度修改,現在該醫療機構的全名為「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故為一綜合醫院,自是符合住院醫療險對於醫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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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設置標準表
項目 | 醫院的設置標準 | |
一、名稱 |
1.某某醫院。 2.某某(科別)醫院。 |
|
二、診療科別 |
1.設一科或數科。 2.得設中醫、牙醫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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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人 員 |
(一)醫師 |
1.每十床應有一人以上。 2.各診療科均應有專科醫師一人以上。 3.單科醫院,負責醫師須具有該科專科醫師資格。 4.設中醫、牙醫部門者,其醫師人數另計。 5.設中醫、牙醫部門,應有經二年以上醫師訓練之中醫師、牙醫師各一人以上。 |
(二)護產人員 |
1.急性一般病床,四十九床以下者,每四床應有一人以上;五十床以上者,每三床應有一人以上。 2.設下列部門者,其人員並依其規定計算: (1)手術室:每床應有二人以上。 (2)加護病房:每床應有一.五人以上。 (3)產房:每產台應有二人以上。 (4)燒傷病房、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 每床應有一.五人以上。 (5)手術恢復室、急診觀察室、嬰兒病床、安寧病房: 每床應有一人以上。 (6)門診:每診療室應有一人以上。 (7)嬰兒室:每床應有○.四人以上。 (8)血液透析室、慢性呼吸照護病房:每四床應有一人以上。 3.精神急性一般病房:每三床應有一人以上。 4.精神慢性一般病房:每十二床應有一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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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事人員 |
1.一般病床:每五十床應有藥師一人以上;如採單一劑量,每四十床至少藥師一人。 2.設有下列部門者,其人員並依其規定計算: (1)加護病房:每二十床應有藥師一人。 (2)門診作業:如提供調劑服務者,應有藥師一人。 (3)急診作業:每八小時一班,全天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藥師提供服務。 3.開業一年以後,依前一年服務量計算人力: (1)一般病床、加護病房,依標準1、2(1)規定計算。 (2)門診、急診作業: 日處方箋每滿一○○張處方箋,應增聘一名藥師。 4.特殊製劑調劑作業:全靜脈營養劑、化學治療劑、PCA、IVadmixture至少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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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事檢驗人員 |
急性一般病床:每五十床應有二人以上。但急性一般病床九十九床以下者,每五十床應有一人以上;四十九床以下,未設檢驗設備者,得免設醫事檢驗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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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醫事放射人員 |
急性一般病床二四九床以下醫院:每四十五床應有一人以上。但一般急性病床九十九床以下者,每五十床應有一人以上;未設有放射線設施者,得免設醫事放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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