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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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6: | ||
6-1. | 胸腹部臟器: | |
(1) | 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 |
(2) | 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 |
(3) | 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 |
(4) | 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 |
6-2. |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 |
6-3. |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 |
註7: | ||
7-1. | 脊柱運動障害: | |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
註8: | ||
8-1. | 「手指缺失」係指: | |
(1) | 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 |
(2) | 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 |
8-2. |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 |
8-3. |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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